2022年自考《物业管理法规》模拟试题五十
六、案例分析题:(共30分)
1、某小区业主在小区内自家门栋前丢失了一辆自行车,该业主由此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该业主认为自己交纳的物业服务费中包含保安费,但小区保安并没有真正做到保证自己的财产安全,所以不交物业服务费。
该业主的做法合理吗?请简要说明。(15分)
2、某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是由开发商选聘的,一户业主买房时没有签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入住后以未签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服务问题太多为由,不交物业服务费及园区共用水电费。
(1)该物业公司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对该业主是否有约束力?(5分)
(2)因为物业服务问题能作为不缴纳物业费及公共用水电费的理由吗?请简述。(10分)
参考答案:
六、案例分析题:
1、不合理。
(1)、物业公司保安并非保险。
1、保安负责园区公共秩序和安全。
2、保安费是对物业公司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的报酬和补偿。
3、丢车属于治安或刑事犯罪,应由公安机关破案,由行为人负责赔偿。
4、保险——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物业公司保安并非保管。
1、保管——对某个特定的财产或物品的保护和管理,同时对保管的财产或物品的损失按保管合同负有赔偿责任。
2、该业主如果与物业签定有特定的委托保管自行车的合同,则物业应按照合同签定的内容给予业主赔偿,否则,不予赔偿。
3、如果业主将车停放于小区内有人看管的车棚内,并办有交接手续,在此情况下车辆丢失,可要求物业公司赔偿。
三、自行车丢失或其他财产损失不能成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
1、交纳物业服务费是业主的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2、交纳物业费是商品交换的要求。
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实质上也是一种商品,是一种服务性商品。业主享受物业服务,就是购买和消费了物业服务这种商品,就理应支付相应的费用,这样才构成商品交换。而不交费用就是非法占有物业服务商品,物业公司收不到物业费,其劳动价值得不到补偿,商品的再生产就无法进行,物业服务就无法继续提供。
3、自行车丢失或其他财产损失的赔偿与交纳物业费是两个不同的民事责任,不能以某一项民事责任来抵消另一项民事责任。
2、一、物业公司与业主虽未签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
1、物业公司在前期是受开发商的委托,开发商是大业主,物业公司与大业主之间签定有《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
2、虽业主个人未签定此协议,但并不代表物业公司就解除物业服务,物业服务并未停止,该业主实际上已在享受物业服务内容,已构成了事实的合同关系。
二、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和收费存在异议,可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解决,或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能以此为由不交物业服务费。
1、向业委会反馈意见,改进服务质量;
2、对不合格的物业公司可通过业主大会解聘物业公司;
3、对物业公司的服务和收费有异议,可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
4、业主个人,不能以自己对物业服务优劣的主观判断而拒交费用。
三、向业主解释共用水电费收取的依据及收取原因:
1、依据与开发商签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及与小业主签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内容;
2、依据物业公司向物价局备案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3、本着“谁受益谁分摊”的原则,现在生活水平提高了,业主不单单只是购买一处住所,而主要是购买园区的环境及物业的服务。环境好了,生活在小区里才能感受到家的温暖,反之,如果没有园区的各种景观照明及动态的水景,小区就失去了灵气,业主住在里面也不会感受到舒适。因此,业主受益了,相应的就要分摊园区的共用水电费;
4、物业公司虽然是为业主服务,但物业公司也是一个企业,也需要赢利,如果单靠物业费的收取来达到收支平衡是不可能的,如果业主再不交纳共用水电费,让物业来承担的话,物业是运作不下去的,长期这样下去会形成恶性循环,最终导致物业服务品质下降,业主不满,物业公司退出对小区的管理;
5、物业公司在使用园区的共用水电费时,会本着节约的原则,水系的水更换时进行二次利用(浇花或洗地),公共照明根据天气进行随时调整,不会浪费使用,如果业主对园区的水电使用有好的建议,物业会积极采纳的。
目的:让业主了解费用收取的使用方法及物业的各项工作,让业主切身明白物业是真心的站在业主的角度来考虑问题、来开展各项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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