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自考《法律文书写作》模拟试题12.5
四、写作辅题
22.根据下列案情,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民事起诉状。
王占群,男,1975年2月1 2日生,辽宁省新民县人,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新民县县城东环路1号。
任秀芝,女,1976年3月4日生,辽宁省新民县人,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新民县县城西环路99号。
王占群与任秀芝经人介绍于1998年3月15日在新民县休闲公园相识,两人很快建立了恋爱关系,并于当年l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关系很好,不仅用小家庭的积蓄购买了一套坐落在县城东环路l号的两室一厅的住房,并于2000年4月28日生有一子王修全。在以后的日子里,王占群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但对任秀芝的态度却发生了很大变化,经常约小姐住宾馆,回家便找茬吵架,或动手打任秀芝,虽多次请居委会主任杨正民劝解也无济于事。更为严重的是2002年3月1 8日二人发生争吵,王占群再次殴打任秀芝,并致使其右手中指骨折,后经医院三个多月的治疗才得以痊愈。王占群打伤人后,不但不支付医药费,而且还拒不支付任秀芝母子俩的生活费。从2002年5月31日起,任秀芝与王占群分居,并带儿子回娘家居住至今。此外,2003年4月2日任秀芝做子宫摘除手术住院时,王占群既不前去照顾,也不支付住院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任秀芝于2006年3月10日写了民事起诉状,诉至辽宁省新民县人民法院,并向法院提出了如下诉求:
(1)请求法院判决任秀芝与王占群离婚。
(2)请求法院判决婚生子王修全由任秀芝抚养,王占群每月负担其子生活费100元。
(3)请求法院判决坐落在县城东环路1号的住房为任秀芝所有。
任秀芝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东环路居委会主任杨正民证明一份。
(2)县医院提供的2002年3月18日骨折诊断证明书一份。
(3)县医院提供的2003年4月2日子宫摘除手术证明书一份。
(4)县城西环路居委会提供的任秀芝自2002年5月起一直在其娘家居住的证明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