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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自考《法律文书写作》写作主题类模拟试题(2)

2022-03-18 14:19:20  来源:中国教育在线

2022年自考《法律文书写作》写作主题类模拟试题(2)

写作主题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仲裁申请书。

李师达,男,汉族,1977年3月20日生,省市人,系市广告公司职员。2005年12月23日,李师达与王楠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王楠,女,1957年4月19日生,满族,南方大学毕业,市人,现任市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市路号。王楠拥有两套住宅,将其中一套出租给李师达。《房屋租赁合同》主要约定:李师达承租王楠自有的位于市路号房屋,租期为一年,从2005年12月23日起至2006年12月24日止。该房屋建筑面积为56.09平方米,月租金为人民币1300元,承租人应于每月30日前向出租人交清。同时约定,合同签订之日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交付首月租金1300元,还应当交付2600元作为押金。合同还规定,每月的电话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水电费等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双方在合同中对违约责任也作了明确的约定:第一,在租赁期间,任何一方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否则,应当赔偿对方两个月的租金。第二,逾期30天仍不能交纳租金的,出租人有权收回该出租房屋,并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时,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合同签订后,王楠将房屋交给李师达承租使用,李师达依约向王楠交付了2600

元押金,并逐月支付租金至2006年5月。但从2006年6月起李师达不再交付租金,其他费用也开始拖欠。2006年8月23日,李师达向王楠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要求王楠在其草拟的《退租协议》上签名,遭到王楠的拒绝。由于李师达一直拖欠房租,王楠于2006年12月24日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申请仲裁,要求李师达支付所欠房租款人民币9100元,水电费等费用1219.8元,并承担本案仲裁费。王楠认为,双方于2005年12月23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李师达未按时缴纳租金和水电费等费用,已构成违约,其后又单方擅自解除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李师达应当先结清欠缴的租金等各项费用,才可办理退租手续。而且,所交纳的2600元押金依约不予退回。王楠主张欠缴的租金应计算至房屋租期届满之日止。

在仲裁申请书中,王楠列写了两项证据:一是《房屋租赁合同》,二是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水电费催缴单。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

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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