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机关管理保障
一、机关管理(三大保障:法律保障、监督保障、后勤保障)
二、机关管理的法律保障 18世纪,欧洲,有了行政法规
1.内容:
(1)行征管理法规(目标和依据可分为:执行性行政管理法规;补充性行政管理法规;自主性行政管理法规)。
(2)行政法规
(3)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及其渊源(行政法的渊源/法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
2.类型:
(1)管理程序的环节分: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法制监督、行政诉讼法。
(2)部门和内容分:经济行政法、文化教育及科技行政法、军事行政法、等。
(2)不同作用分: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
3.法律的约束力表现:(1)约束机关职能活动遵从规范;(2)约束机关组织的构建;(3)约束机关管理行为(民主化,以法律为保障;科学化,遵从法律规范;效率化,遵从法律规范为前提)。
4.机关的法律责任:(1)执行法律的责任;(2)保护人员权利的法律责任;(3)补偿赔偿的法律责任;(4)尽职尽责的法律责任。
三、机关管理的监督
1.监督:指党和国家权力机关、社团体及人民群众对机关管理活动的监察与督导。
2.任务:发现和纠正机关管理活动中的失误与偏差,保证机关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
3.主体:党的各级组织和国家权力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普通公民。
4.职能:预防性职能;补救性;完善性;参与性;评价和促进性;情报性;教育性;廉政建设功能。
5.原则:(1)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2)民主集中制原则;C实事求是原则;(3)监督过程连续性原则。
6.过程:制定监督计划——考察评价——实施监督控制
7.内容:A人民监督;B社会监督;C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