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协商,指由政府,雇主,劳动者三方代表,根据一定的议事规则或程序,通过特定的形式开展协商谈判而形成的共同参与决定,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相互制衡的一种制度
*三方协商的特点:1三方主体的独立性;2主体权利的对等性;3协商过程的民主性;4协商目的的合作性。
*政府在三方协商中的作用:
*1组织作用:(1)政府在制定法律和重大经济政策,在调整劳关及相关劳动问题时,如制定工时制度,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条件标准,劳动保护措施和社会保险福利制度等,都吸取并听取劳资双方的意见组织劳资双方共同进行讨论
(2)对劳动力市场的宏观干预。主要是根据法律创造条件,采取措施,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制定消除就业歧视的政策和措施,对雇主的大量裁员进行干预
(3)对劳资双方的协商谈判,采取直接介入和间接介入,主动介入和被动介入,争议前介入和争议后介入等方式,进行协商,促使劳资双方合作,达成协议
(4)实施劳动行政管理,全面规范劳资双方的行为
2平衡作用:劳资双方在某一时期或某一问题上出现分歧,一方力量明显大于对方时,劳资关系的协商会困难重重,协商结果也不利于共同合作,这对于发展经济和安定社会都会产生消极影响。政府的作用就是采取强硬的调整措施,使双方力量保持平衡。特别是当劳工运动一旦危及到经济发展和雇主的利益时,政府往往会使用权力,对工会采取强硬措施,以平衡劳资关系。其方法一般情况下是介入劳资双方进行调停,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采取强制手段
3监督作用:现代社会中,政府对劳资关系的直接干预程度越来越小,而监督的作用于越来越强。当劳资关系的调整进入劳资双方依法进行协商谈判,签订集体合同的时期后,劳资双方的行为纳入法制轨道,劳资关系的稳定具有了一定程度的法律保障。因而政府在三方协商格局中主要发挥监督作用
*4服务作用:(1)政府通过立法,建立完整的劳资关系法律体系,为劳资关系的法律调整提供依据,制定标准
(2)按国际劳工组织1981年163号建议书的要求,政府部门对参加集体协商,集体谈判的劳资双方组织予以承认,并在谈判过程中提供必要的资料
(3)政府对劳资双方在建立劳关,进行合作方面给予指导帮助,提供中介,咨询服务,发布各种信息
(4)为劳资关系双方进行人员和业务培训,组织国际的合作与交流经济赔偿责任:指依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违反劳合的行为人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