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下列说法中有哪些是错误的?( )
A:对于适用内国冲突规范的错误,我国法律规定不允许上诉,而对于适用外国法律本身的错误,是否允许上诉依情况有所不同
B:我国运用公共秩序保留排除外国法后,采取“法院地法”,即适用中国的实体法
C:“……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是指外国法适用的结果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而不包括外国法律内容本身的违背
D:公共秩序是一个极为笼统、抽象、不确定的概念,因此应当将其适用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我国法律仅在法律适用方面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E:我国采取直接限制的立法模式,运用起来比较灵活
答案:
A、D
解析:
中国对适用外国法本身的错误是否允许当事人上诉无明确规定。但从中国的诉讼制度来看,中国对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且无法律审和事实审之分,因此,对外国法的适用无论发生什么错误,似应以允许当事人依法上诉并加以纠正为宜。故A项错误。中国《民法通则》第8章第150条第一次全面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该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可知对于国际惯例我国也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