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反致制度中,受案法院最终适用自己的实体法来判决案件的情形是( )。
A:一级反致
B:转致
C:二级反致
D:间接反致
E:完全反致
答案:
A、D
解析:
反致:狭义反致,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制度。 间接反致: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冲突规范指定使用乙国法,但乙国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包括冲突法在内的)丙国法,丙国冲突规范确指定适用甲国实体法作为准据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本国的实体法来判决案件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