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乙公司、王某、李某、陈某等五方达成协议,拟共同设立一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他们在拟订公司章程时约定各自以如下方式出资。下列各种出资方式中,不合法的有( )。
A:申公司以其公司商誉作价400万元出资
B:乙公司以其获得的某知名品牌特许经营权作价200万元出资
C:王某以其设定了抵押担保的房屋作价200万元出资
D:李某以其持有的价值100万元的某公司股权出资
E:陈某以100万元人民币出资
答案:
A、B、C
解析: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所以,判断某种非货币财产能否作为股东对公司出资的标准为:一是能否用货币估价,二是能否转让财产权。题目中的商誉无法估价,特许经营权无法转让,所以这两种出资形式不合法。已设定抵押担保的房屋不能作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