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万元人民币,共有甲、乙、丙三个股东,每人认缴出资人民币10万元。甲在公司成立时一次缴清了全部出资,乙先实缴了5万元,承诺1年半后缴清另5万元,丙因当时没钱,虽认缴了10万元却未实缴一分钱,并承诺在公司成立后2年内的最后1个月一次缴清全部出资。全体股东并未约定新增资本时的认缴比例。公司因业绩较好而在成立1年后由股东会决定增资30万元,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就各自应认缴比例发生争议,下列正确的是( )。
A:甲、乙、丙三个股东每人可依法再认缴10万元出资
B:股东甲、股东乙依法可再分别认缴20万元及10万元出资,股东丙无权认缴
C:只有股东甲有追加投资的权力,股东乙和股东丙都无权认缴新增部分资本
D:股东乙和股东丙是否有权追加投资取决于股东甲的态度
答案:
B
解析:
《公司法》第35条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因此,应选B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