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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自考中国行政史高频考点七

2018-03-27 14:39:35  来源:中国教育在线

第六章 五代、宋

五代中枢机构的名称及其职责:1、枢密院:由宦官执掌,参与内廷决策;2、中书门下:行政执行的综理机构;3、三司使:掌管财赋的专门机构。

宋代二府三司的名称及职责:中书门下与枢密院分掌文武,称为二府,独立设执掌全国财政的三司使,又称“计相”故称二府三司。

宋代宰相制度中的权力制衡原则:宋代坚持宰相权力制衡原则,首先是集体宰相制体制不变;其次是法定的宰相职权(人事权、副署权、监督权、谏议权)不变;第三是宰相办公机构为中央政府机构不变。宋代权相迭出,始终未能形成篡夺之势,其主要原因就是坚持宰相权力制衡原则。

宋代二府三司与隋唐三省宰相制的不同之处:宋代中央行政体制虽是从隋唐制度演变而来,但二府三司与隋唐三省宰相制之间还是有原则区别的。三省宰相制是中书掌诏令,门下掌封驳,尚书掌执行的一种决策程序上的分权体制,而二府三司制则是在皇帝直接控制最后决策权的前提下,由中书门下处理日常事务,枢密院处理军政军令事务,三司使掌管财政方面的政令政务,形成二府三司分类进行行政管理的格局,二府三司均可独立处理各自管辖范围的事务。

二府三司制的利弊:加强了中央集权的作用,但过分集权于皇帝影响了国家机关整体职能的发挥。中书、枢密、三司分主民政、军政、财政。民政已困乏而三司取财不已,中书虽为宰相,却不能使枢密院停止征兵,三司停止敛财,因为中书并无“制国用之职”。

北宋初年差遣职诸院官对六部职权的削夺。元丰改制后六部职权的提高。

路:宋王朝为了不重蹈唐末五代地方割据之祸,实行路、州、县三级行政区划的管理体制,北宋初年,州、府、军、监等均为中央统领,数目过多,管理幅度过大。因此,在府、州之上增设了路这一地方行政区划。在地方行政体制上,路仅是一个遣使级的的行政级,其设置内部多有牵制,权力集中到中央,因此虽有路这一较大的行政区划设置,但也未形成五代的分裂割据局面。

宋代路设置的不规范:1、是路中无主管机构,实行分权制管理模式,分别设置经略安抚使、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和转运使司,各司互不统辖,互相制约,直接对中央负责;2、是四监司辖区并非完全吻合,交叉治理之处甚多,且侧重于监察权,明确称为“监司”;3、是监司长官职位的临时性,监司多以京师文官充任,特别是对负责军事的帅司授权更少,更具临时性质。再加上,宋代实行“兵无常帅,帅无常兵”的“更戍法”,故路之长官无法形成地方割据之势,权力集中到中央,避免了唐末五代地方割据之祸,但地方军事、政治、财政、监察之权互不统属,也必然造成办事效率的低下,冗官充斥的弊端。

对州、府长官的严格监督制约措施:1、是以京官中的文官充任州、府主官不再称刺史和尹,而是以京官本职临民,由中央兼摄地方官,即带着中央官头衔去做地方官,称“权知州(府),权知即暂时管理之意。2、是加强制约机制。宋朝遣文官知州(府)事,而且州、府之上还有监司加以监督,但宋朝皇帝还放心不下,故又设置通判。通判既非知州(府)属官,又非佐弐之职,而是和知州(府)相互监临的独立官员。知州(府)文告需通判连署方能具有法律效力,通判还可以向中央奏报知州(府)政务执行情况。这样,州、府、军监长官外受监司监督,内有通判制约不可能一人专制一方了。

县官地位的提高和影响:宋朝县官称县令或知县。知县由京官出任,为朝廷所特命,无形中提高了县官的地位,亦起到了对府、州长官的又一层制约关系,有利于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宋代未出现地方割据的原因:在地方行政体制上,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形成路、州、县三级行政区划的管理体制,在各级地方官员之间形成错综复杂的制约关系。

宋代地方行政体制的利弊:有效地防止了地方割据局面的重演,另一方面也使地方政权失去了应变的权力、能力和活力。

宋代会议诉形式和内容:1、例行早朝:由皇帝主持,目的是疏通君臣关系,为皇帝提供信息;2、便殿议政:是皇帝就某一问题召见宰相、枢密院等中枢官员商议军国大事的一种会议形式;3、临时朝议:是皇帝就某问题临时召集会议进行商议,向大臣们征求决策会议形式。以上会议只为皇帝作出决断提供具体材料,起到沟通信息的作用,至少为皇帝提供一个决策方案,但最后的决策权在于皇帝。

内制和外制:宋代,中书舍人所草之诏为外制,多为常例之诏命,“内制”则由翰林学士负责。宋代“内制”诏敕的发布十分突然和机密,且只要盖上皇帝印玺即有法律效力。皇帝常常是临草诏时改变早先与宰相大臣商量好的方案,令大臣难以防范,这也说明宋代皇帝在行政决策的决断权超越了前代。

宋代行政执行的严格性和程序化特点:1、首先,中枢机构有一套处理各类事务的严格程序,对行政执行起着规范化的作用;2、其次,为保证作为行政决策结果的诏书能够准确表达皇帝的真实意图,负责草诏的知制诰可在有疑问时直接要求皇帝接见,以核实宰相代宣君命时是否准确表达皇帝的本意。3、由于宋代地方实行分权制衡措施,迫使地方完全听命于中央,再加上皇帝通过一系列监督机制能够较快地掌握地方政务执行情况,故宋代各级地方政府执行政令异常的严格。

宋代轻重相制,交叉监督的行政监督监督格局:宋代不仅加强了对各级官吏的监察,还加强了对监察人员的监察,形成轻重相制,交叉监督的格局。

宋代监察制度的成就和利弊:1、台谏趋于合一;2、皇帝直接控制台谏官;3、轻重相制,交叉监督;宋代的监督网络十分严密,这一方面适应了强化君主专制集权的需要,但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一些弊端,台谏官员风闻弹人的权力使许多官员不求功但求无过,因循苟且。对相权的威慑更使决策过程出现混乱局面,宰相方议一事,台谏官员就议论纷纷,造成决策的迟滞,尚书省与御史台互相监督,虽在一方面促使国家机关之间互相牵制,有利于强化皇权,但另一方面也造成各机构职能的混淆,不利于监察作用的发挥。地方监察中过分的分权,也使各级地方政府的活力消失殆尽。

殿试登第者的等级:分五等:一二等称“进士及第”,三等称“进士出身”,四五等称“同进士出身”。

官、职、差遣的的区分:其中官职仅代表地位,俸禄和荣誉的意义,并无实际职守。要有实际处理事务的权力,须另加差遣的名义,称“判”、“知”、“权知”等,这样就将官职名称和实际职权分开出来,承担实际政务者可以不受官品和资历的限制,这种任官方式有利于皇帝根据自己的意志任用官员,削弱中央和地方各级主管官员的实权,这一方面有利于巩固中央集权和防止地方割据,但另一方面又造成官僚机构臃肿,官僚队伍膨胀,各级政府机构名不符实的弊端。

考课内容和标准:考课内容有品德、政绩二项。即是否公勤廉恪、职事修举,以此作为对所有官员考课的标准。

科举规则的细密和规模、范围的扩大:1、宋代的科举沿袭唐代制度,但具体规则较唐代细密,宋代亦有常科也有制科和武举。制科虽设而不常举行,武举历来不受人的重视,故宋科举以常科为主,宋初常科每年一次,后改为三年一次。考试分三级,一是取解式,由各州判官和录事参军主持,考取者称举人;二是省试,即礼部试,由皇帝选派官员主持,三是殿试,由皇帝亲自主持。2、宋代科举在考试程序上较唐代严格。为防止考试作弊,省试考官从受命之日起到取定名次之时止需与外界隔绝,闭锁于宫院,称“锁院”。试卷需糊名并经人誊录后再送考官批审;3、宋代科举考试的规模和范围有所扩大,录取人数较唐代大大增加,,且殿试后不再经过任何吏部考试直接做官。

荫补、纳资入官对宋代官员素质的影响:荫补是为保证官员“世守禄位”的特权而设立的。宋代正六品官员每年都荫补一人,正七品以上每三年可荫补一人,每逢大礼或遇皇族喜丧事都可以得到荫补名额,纳资入官为富商和地主获取官职也提供了途径,这些入官方式造成宋代官员冗多且素质低下。

磨勘制度:是定期勘验官员以定升迁的制度,包括勘验官员簿历状的一系列的程序,簿历文状包括解状(为选入解放赴阙的证明)举状(举荐人的推荐书)家状(个人履历)、考状(考核记录)等。考课借磨勘得以维持,而磨勘程序中对官员的循资转官均有明确规定,只要官员任内不出大的过失,一般都可以循年资得以升迁,致使考核失去了原来的意义。

宋代优待官员的主观意图和客观效果:宋代官员官俸制度十分混乱,官员无实职者都可以领俸,有实职者另加钱,在物质上优待官员,其本意是希望官员以此造成官员奉法守正的风气,但官员的厚禄最终造成人民和国家的穷弊,同时也因制度的紊乱而造成吏治的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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