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有特定的效用
公文的特定的效用是指公文的现实效用,是由公文制发机关的法定地位所规定的。
公文有规范的体式
公文有规范的体式,这是公文同图书、情报资料、通讯报道以及一般文章作品又一显著的特点。由于公文是党和国家用来领导和管理国家的一个工具,它是机关的喉舌,代表的是机关的权威,所以制发公文是一件非常严肃的、具有重要政治意义的工作。为了维护公文的法定性、权威性与严肃性,并便于进行公文处理,以便公文的法定效力更好的发挥,所以对公文的体式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比如:我们党和国家制定了关于公文格式、公文处理的办法和公文处理的条例等方面的规定,就是对公文的体式做了统一的要求。要求:凡是制定公文的,都应该按照这样一种格式来进行,如果不按照这种格式,就会对公文的权威性有所损害,所以公文要有一个规范的体式。
公文有规定的处理程序
公文的制发和处理都必须经过一个规定的处理程序。如:公文的制发要经过起草、拟稿、审核(核稿)、签发的程序。而收文也有一个固定的程序:首先要收文登记(什么时间收到一个什么文件,名称是什么,什么机关发来的),然后要分办(把它分类,交给哪些部门去承办)、批办(领导批示)、承办(具体的工作部门来办理这件事情)、催办(如果没有办的话,要提醒它按照规定的时限把事情处理完毕)。因为公文有权威性、有法定效力,所以它有一个规定的处理的程序,在拟发公文的时候,在收到、处理公文的时候都有规定,不是随心所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