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判权,是法院的审判组织对提交到法院的案件进行审理,并通过审理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权力。审判权的性质:国家权力、法定权力、判断权力。
2审判权的功能,是审判权设立和行使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对诉讼乃至全社会所产生的影响。主要包括:
(1)是法院参加诉讼的根据
(2)是法院在诉讼中进行审判行为的基础
(3)是完整诉讼机制中不可缺少的一环
(4)能够保障诉讼的有序进行,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的贯彻执行。
3审判权的特征:主体的唯一性、对象的特定性、启动的被动性、运行的程序性、行使的独立性、对控辩双方作用的中立性、解决纠纷的终局性、审判的亲历性。
4审判权的具体内容:受理起诉权、调查证据权、诉讼指挥权、特定事项处分权、裁判权。
受理起诉权,是指人民法院对起诉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的权力。包括审查权、决定是否立案权
调查证据权,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的有关证据进行调查的权力。包括:自行调查权、委托其他法院进行调查权。
诉讼指挥权,是指人民法院对诉讼活动的指导和控制的权力。
特定事项处分权,是指人民法院对诉讼的某些特定事项作出处分的权力。
裁判权,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就案件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处出处分的权力。是法院审判权中最核心和最基本的内容。包括裁定权和判决权。裁定权,是人民法院为在诉讼过程中处理程序性问题而享有的权力。
判决权,是人民法院为在诉讼过各中处理实体性问题而享有的权力。
5诉讼指挥权包括:
(1)确定有关诉讼参加与参加诉讼
(2)指挥整个诉讼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方式进行
(3)指挥当事人、人民检察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
*阐明权,是指法院听取当事人辩论时,从法律和事实的角度向当事人发问并指出其陈述自相矛盾、不完全、不明确的地方,并且给予当事人订正和补充的机会,还对所争的事实促使当事人提出证据。
6特定事项处分权包括:
(1)为了保证审判公正和法院判决的正确性而对有关事项作出的处分。
(2)为了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行使,保证诉讼能够顺利进行而对有关事项作出的处分。
(3)为了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或实现法律文书而对有关事项作出的处分。
7审判权是一项国家权力:
(1)国家通过制定各种法律为审判权的行使提供标尺。
(2国家通过选拔和培训法官,为审判权的行使提供主体。
(3)国家通过财政拨款,为审判权的行使提供物质保障。
(4)国家通过军队、警察等暴力机构,为审判权的行使提供强制力和执行力。
8由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权的惟一主体来独立行使,好处在于:
(1)有利于保证审判活动的独立性。
(2)有利于保证审判活动的专业性。
(3)有利于保证审判活动的统一性。
(4)有利于保证审判活动的效率和质量。
9审判权的亲历性,要求作为裁判者的法官必须亲自经历审判的全部过程。它的具体要求包括两项:
第一,是直接审理原则—要求裁判者在审判过程中必须亲自出场,接触那些距离原始事实最近的的证据材料。
第二,是口头审理原则—要求裁判者必须以口头方式进行审判活动,听取控辩双方以口头方式提交的各类证据。
10审判权之所以必须亲历行使,是由审判行为本身的特征决定的:
(1)审判行为是对控辩双方诉讼行为的回应。
(2)审判权的行使,要受到辩论原则的约束。辩论原则强调:
①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事实必须由当事人主张,法院不得随意变更或补充,也不得将当事人末在辩论中提出的事实作为裁判依据。
②当事人一方主张的事实,为另一方所承认的,法院必须认定并作为裁判的依据。
③法院原则上只能就双方当事人在辩论过程中提出的证据进行调查。
(3)从程序正义的角度看,审判权的亲历性,也有助程序公正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