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涉外警务与国际法
1、涉外警务条约的种类--(1)按照缔约国家的多少,分为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2)按照缔约国处的地域方位划分,分为全球性条约和区域性条约以及亚区域性条约;(3)按照缔约者的名义,分为国家级条约和政府级条约以及部门级条约。 2、涉外警务条约的种类--(1)按照缔约国家的多少,分为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2)按照缔约国处的地域方位划分,分为全球性条约和区域性条约以及亚区域性条约;(3)按照缔约者的名义,分为国家级条约和政府级条约以及部门级条约。 3、惩治国际法犯罪公约的主要内容--
(一)惩治恐怖犯罪公约(1)惩治恐怖主义的劫持航空器犯罪公约。(2)惩治劫持人质犯罪公约(3)惩治侵害国际保护人员犯罪公约
(二)惩治毒品犯罪公约
(三)惩治有组织犯罪公约
(四)惩治海域犯罪公约
(五)惩治文物犯罪公约
(六)惩治偷渡犯罪公约
4、中外政府间惩治犯罪条约的主要内容:种是综合的可以统称为惩治犯罪的合作条约;二是单一的称为惩治毒品犯罪的合作条约。
5、联合国惩治国际犯罪公约--主要有《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犯有其它某些行为的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6、中外政府间惩治犯罪条约--1998年4月和加拿大《关于打击犯罪的合作谅解备忘录》99年9月和澳大利亚《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关于打击犯罪 的合作谅解备忘录》99年8月13日和塔吉克斯坦《关于禁止非法贩运麻醉精神和管制化学品的协议》2000年6月25日和西班《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合作协定》
7、单一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我为和加拿大、保家利亚、美国等缔此条约,主要有域外送书文、域外调查取证、讯问犯罪嫌疑人或罪犯、询问证人、移交赃物赃款、交换法律线索、通报诉讼结果、移交犯罪嫌疑人或罪犯。
8、刑事司法协助范围--(1)送达刑事诉讼文书(20查找和辨认有关人员(3)进行专家鉴定和现场戡验(4)代为调查、录证词(5)代为搜查和扣押(6)移交书证、物证和赃款赃物(7)安排证人和在押人员作证
9、刑事司法协助程序--请求程序和审查程序
10、刑事司法协助途径--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和外交途。
11、双边警务合作条约_其表现形式_(1)综合性条约;(2)单一性条约(3)地区性合作条约
12、多边警务合作条约--形式有(1)国际性公约;(2)亚区域性条约。
13、中外警务合作范围--(1)在办理国际犯罪案件方面进行合作;(2)交换国际犯罪情报(3)执法人员培训(4)警察业务工作经验交流(5)警用技术开发与交流
14、合作方式--(1)双方在本国法律的范围内,共同制定并且实施预防和打击各种有关犯罪活动的措施。(2)根据双方各自的职权范围,在各自的领域内组织侦查和缉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3)一方向另一方及时通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身份案情证据等信息。(4)移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15、多边外交领事条约--我国签订的主要有1961《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9《特别使团公约》;1946《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1947《联合国各专门机构特权与豁免公约》1963《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16、双边领带条约--我国加入了《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还与30多个国家签订了领事条约。
17、外交与领事特权范围 --主要包括外交机关、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特别使团和人员的特权与豁免,联合国专门机构和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以及领事馆和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
18、领带保护职权
(1)本国公民被拘捕案件处理。本国公民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如果被所在国司法机关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通知有关国家的使领馆官员。
(2)本国船员违法案件处理。对于在外国船舶上发生的治安或刑事案件,如果不危及或影响所在国的安全和社会秩序,且违法者或受害人不是所在国公民,所在国一般不予干预,由领事官员或船长自行处理
(3)本国公民死亡案件处理。对于发生的外国人死亡案件,所在国主管机关在处理过程中,应当及时地通知有关国家的领事馆。并协助领事官员妥善处理尸体和遗产等相关问题。
19、中外公民往来条约及其主要内容--为促进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的国际交往活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还签署了一系列关于促进中外公民相互往来的国际条约。其内容有:(1)公民往来条约: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身份证和方便两国公民往来的协定》等。(2)简化签证条约。三种形式是(1)互免签证条约;(2)简化签证条约93)互免签证费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