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证据的收集和保全
一、了解:
1、收集证据的范围和渠道
2、收集证据的原则和要求
二、领会:
1、收集证据的方法
(1)询问(2)讯问(3)辨认(4)勘验(5)检查
(6)搜查。(7)实验。(8)鉴定
2、证据保全的种类
3、证据保全的程序和要求
(1)证据保全程序A.申请;B.审批。
(2)证据保全措施和要求
A.证据保全措施;B.证据保全的要求。
二、掌握:
1、收集证据的概念
收集证据,是指在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中证明的主体(包括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运用法律许可的方法和手段,发现、采集、提取证据和固定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的活动。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内容:
(1)收集证据的主体是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2)收集证据的方法必须合法。
(3)收集到的仅为证据材料。
2、证据保全的概念
证据保全即证据的固定和保管,是指为了防止特定证据的自然泯灭、人为的毁灭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因而,在收集时、诉讼前或诉讼中用一定的形式将证据固定下来,加以妥善保管,以便司法人员或律师在分析、认定案件事实时使用的一种措施。证据保全的特征是:
(1)诉讼证据的保全是在诉讼过程中或诉讼前采取的,是一项保证证据完整和真实,不被破坏或灭失的保护性措施。
(2)保全措施采取的条件一般是:只有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才能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况,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一般的调查取证措施。
(3)证据保全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4)证据保全可以依职权实施或者应申请采取。
3.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和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概念
(1)刑事证据开示,又称刑事证据展示,是指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双方在审判人员主持下,依法相互展示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证据的活动。
(2)民事证据开示制度一般又被称为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指的是法庭在庭审前的准备过程中,在法官的组织和主持下,案件当事人将各自的证据与证据线索进行交换、核查,并由法庭归纳无争议的证据和争议的焦点,拒不交换或迟延交换要承担证据失权的不利诉讼后果的一种庭前准备程序,它是庭前准备程序的关键。
4.举证时限制度的概念
举证时限制度,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概念,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效法律后果的一项诉讼期间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