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税收分类
(一)按课税对象可分为流转税、收益税、财产税、行为税和资源税
1.流转税。是指以商品生产流通的商品销售收入额或提供劳务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如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等。
2.所得税。是指以纳税人的纯收益额或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的统称,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3.财产税。是指以特定财产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的统称,它是对纳税人的物(主要为不动产,但亦可能为动产)或其所生孳息的征税。财产税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对纳税人占有或移转的财产进行征税;二是对纳税人占有的财产的增值部分进行征税,如土地增值税、遗产税、房产税等。
4.行为税。是指以纳税人—定的行为为征税对象的税种,是对纳税人特定的事实或法律行为的征税,如印花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税等。
5.资源税。是指在我国境内从事资源开发,就资源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各种税的统称,如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
(二)按税负能否转嫁可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
1.直接税。是指税负不能转嫁的税种,即由纳税人直接负担的税收。
2.间接税。与直接税相对应,凡是税负可以转嫁的税种称为间接税。
(三)按课税标准可分为从量税和从价税
1.从量税。是指以课税对象的数量、重量、长度、面积、容积、件数等作为计税依据的税种。
2.从价税。是指以课税对象的价格或金额为课征标准,根据一定的比率计算税额的税种。
(四)按征收的形式可分为实物税和货币税
1.实物税。是指国家以实物形式征收的税收。
2.货币税。是指国家以货币形式征收的税收。
(五)按税收管理和使用权限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1.中央税。是指税收征管权和税收收入归中央政府拥有的税种。
2.地方税。与“中央税”相对应,是指由地方政府自行设立或由中央政府统一设立,但由地方政府管理或使用的税种。
3.共享税。是指税收征管权和税收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分享的税种。
三、税制改革
我国现行税制体系,大体经历了新中国税制的建立、税制建设中的简并、新时期的税制建设和1994年的税制改革四个阶段。
(一)新中国税制的建立
(二)税制建设中的简并
(三)新时期的税制建设
(四)1994年的工商税制改革
四、我国现行税收体系
我国现行税收体系共有23种税,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发布实施外,其他税种都是经全国人大授权立法,由国务院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实施。由法律、法规组成的这23种税收体系按其性质和作用分为七类:一类是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二类是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类是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四类是特定目的税类,包括筵席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五类是财产和行为税类,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契税。六类是农业税(2005年的年底被取消)。七类是关税,主要对进出我国国境的货物、物品征收。
(一)流转税类
流转税是对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而征收的大类税收统称,由许多具体形式的税种组成。
1.增值税
(1)增值税的概念:增值税是指以商品生产流通或提供劳务过程中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采用的一个税种。
(2)增值税的特点:①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增值税都是以增值额而不是以销售金额为课税对象。②实行普遍征税。增值税依据普遍征税原则,对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征税。③实行多环节征税。增值税实行多环节征税,即在生产、批发、零售、劳务提供和进口等各个经营环节分别课税,而不是只在某一环节征税。
(3)增值税的类型:①生产型增值税: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销售额,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或已纳税款不允许扣除,允许扣除的只是购入的原材料及其费用,其余额作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②收入型增值税:允许扣除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本期已计入产品成本折旧的价值或相应部分已纳税款,其计税依据,相当于国民收入。③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扣除本期购入的用于生产应税产品或劳务的固定资产价值或已纳税款,其计税依据,相当于消费资料。
(4)增值税的基本内容:①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②增值税的征税范围。③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2.消费税
(1)消费税的概念:消费税是指以消费品或消费行为的销售收入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2)消费税的特点:①选择性征收。②单环节课征。③税率税额的差别。④从价和从量征税共存。⑤税收转嫁性。
(3)消费税的基本内容:①消费税的纳税人。②消费税的征税范围。③消费税的税目和税率。④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4)增值税与消费税的主要区别:①征收范围不同。增值税对所有的货物(除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普遍征收而且还对部分劳务征收;消费税只对11种货物征收。所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远远大于消费税。②两税与价格的关系不同。增值税是价外税,消费税是价内税。同一货物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价格是相同的,含消费税但不含增值税。③计算方法不同。消费税额=销售额×消费税或消费税额=销售数量×固定税额;增值税的计算则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即:增值税额=当期销售项税-当期进项税。
3.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规定的提供商品或劳务的全部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属于商品课税的范畴。
(1)营业税的概念:营业税是对规定的提供商品或劳务的全部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2)营业税的特点:①课税范围广泛。②实行行业差别比例税率。③计算简便。
(3)营业税的基本内容:①营业税的纳税人。②营业税的征税范围。③营业税的税目和税率。
(二)资源税类
1.资源税
资源税是以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收益为课税对象,以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的一种税。资源税的作用在于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调节资源级差收人。。
2.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使用城镇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征税范围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三)所得税类
所得税是对企业和个人,因从事劳动、经营和投资而取得的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而课征的税种统称。
1.所得税的特征
(1)税收分配的累进性。
(2)税收负担的直接性。
(3)税收收入的弹性。
(4)税收管理的复杂性。
2.所得税的功能
(1)所得税税源可靠稳定,是国家筹措资金的重要手段。
(2)所得税是实现社会公平分配的有效杠杆。
(3)所得税是政府稳定经济的重要工具。
3.所得税的类型
所得税依据纳税人的不同特点,可划分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为课征对象的一种所得税。由于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为纳税义务人,对其一定经营期间的所得额 (利润额)征收的一种税,因而在许多国家税制中都处于主体地位。我国企业所得税不仅包括内资企业所得税,还包括外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所得为课征对象的一种所得税。我国个人所得税具有征收范围比较广、采用居民概念、对所得实行分项课征等特点。由于个人所得形式多种多样,个人所得税在课征方式上就有不同的选择,一般有三种不同类型的所得税。一是个人综合所得税,即是把个人各种不同来源所得和各种不同形式所得都纳入课税范围征收税,一般按累进税率征收。二是个人分类所得税,即是把个人收入按一定标志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型的个人收入分别课征,一般按比例税率课征。三是个人混合所得税,即是对个人收入按不同的收入类别分别实行分类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按比例税率征收分类所得税,按累进税率征收综合所得税。
(四)特定目的税类
1.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简称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人,扣除相关的成本、费用及税金后的余额,即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一个税种。
2.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其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一定比例征收的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一种税。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五)财产和行为税类
1.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房产税采用从价计征,计税办法分为;按计税余值计税和按租金收入计税两种情况。
2.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3.车船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是对行驶于国家公共道路的车辆、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其种类、大小实行定额征收的一种税。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拥有并使用应税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征税范围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船和非机动船。车船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般原则规定为按季或半年征收。
(六)关税
关税是对进出我国国境或关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由海关负责征收。
1.关税的概念
关税是主权国家根据其政治、经济需要,由设置在边境、沿海口岸或境内的水、陆、空国际交往通道的海关机关依据国家规定,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2.关税的分类
按征税商品的流向划分,可把关税分为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税。按关税的计征依据或标准分类,可把进口关税分为从价关税、从量关税和复合关税。按征税有无优惠及优惠的程度划分,可把进口关税分为普通税和最惠国税,以及特惠税和普惠税。按征税的依据可把关税划分为正税和附加税。
3.贸易性进出口关税的基本内容
(1)纳税人。(2)征税范围。(3)税率。
第四节 非税收入
一、非税收入概述
(一)非税收入的概念和作用
1.非税收入的概念
非税收入是相对与税收收入而言的,是指政府通过合法程序获得的除税收以外的一切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2.非税收入的作用
(1)非税收入作为税收收入的辅助和补充,具有弥补财政收入不足的作用;(2)非税收入与税收征收的普遍性、强制性、固定性相比,具有特殊性、自愿性、灵活性、有偿性,在税收无法发挥作用的领域,非税收入具有广泛的适应性作用;(3)就发展中国家而言,非税收入具有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建设资金缺口的作用。
(二)我国非税收入的管理范围
2004年9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1.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经省及省以上人民政府或其财政部门会同价格部门批准收取的费用。
2.政府性基金
政府性基金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资金。
3.国有资产经营收益
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通过出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入。
4.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以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以及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经营收益
5.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益
国有资源指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森林、矿藏、河流、海洋等自然资源。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益是指国有的土地、海域、矿区、场地和其他公共资源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入。
6.彩票公益金
彩票公益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彩票资金构成比例募集的资金。
7.罚没收入
罚没收入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时取得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所形成的收入。在法律、法规之外,任何地方、部门和个人均无权擅自设置收费、罚没项目。
8.捐赠收入
捐赠收入是指以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名义接受的捐赠取得的收入。捐赠收入不包括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实物捐赠收入以及以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民间组织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9.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是指主管部门(含代行政府管理职能的总公司和行政性组织)按国家规定从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集中的管理费及其他资金收入。
10.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纳入非税收入账户体系的各类账户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含税收利息收入)。
二、税费改革
(一)税费改革的概念
税费改革,也称费改税,是指在对现有的政府收费进行清理整顿的基础上,用税收取代一些具有税收特征的收费,通过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初步建立起以税收为主,少量的、必要的政府收费为辅的政府收入体系。其实质是为规范政府收入机制而必须采取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
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课题组对税费改革作了深入的调研,他们认为:税费改革工作存在着四难:一是难定(定位改什么);二是难改(怎么改);三是难管(改后征管难度大);四是难分(利益关系难分)。因此,要想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完成税费改革工作,并把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调整过来,做到既改了费,又能让各级财政职能正常运转起来,困难是可想而知的。对此,他们提出了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和方案框架。
(二)费改税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1.并设结合,以并为主,以设为辅,即能将收费并入现行税种的,不开征新税种,确有必要的设立新税种。
2.扩大税基,保持总体负担不增加。
3.本着简化和优化税制、体现效率和公平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和实现“费改税”,预防增设新税又减少不了收费,或者是旧费复归或新费出台的现象发生。
4.兼顾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分配,既保证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又不影响地方事业的正常发展。
5.把“费改税”与规范收费结合起来,对暂时改不了税的收费项目,要进行规范,防止其对“费改税”项目的冲击。
6.把“费改税”同规范政府行为结合起来,以减轻地方政府行为对“费改税”工作的阻力。 7.费税改革要与立法相结合,以减轻“费改税”的压力和难度。
8.费税改革要同规范预算管理相结合,以防止增了税、费未减的现象发生。
9.费税改革一定要本着科学、审慎的原则进行,切忌一刀切或一哄而上。
10.既要有利于完善现行税制,又要积极稳妥,先易后难,分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