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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自考经济法概论章节重点:第七章

2018-02-23 16:46:41  来源:中国教育在线

第七章 财政法律制度

一、财政与财政法概述:

1、财政的一般原理:

(1)财政的概念:指国家和其他公共团体为满足公共欲望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活动的总称。

(2)财政的特征:

基本特征:财政的主体是国家,以国家的强制力为保障。财政活动以法律为依据,促进国家实现自身职能

财政的目的是满足公共欲望,实现公共需要

财政内容包括财政收入、支出、管理三个部分,并围绕公共欲望这一中心展开。

引申特征:强制性、非营利性、永续性

(3)财政的职能:分配收入(最原始、最基本职能)、配置资源、保障稳定

2、财政法的概念:

(1)概念:是调整在国家为了满足公共欲望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财政关系。

(3)特征:国家主体性、法域特定性、调整对象的独特性

3、财政法的地位:财政法是经济法的部门法,并且是经济法的宏观调控法中的重要部门法

4、财政法的体系:

(1)概念:是指财政法的各类法律规范所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它应当是内外协调的,即对外要求财政法与其他部门法要和谐共处,对内要求组成财政法的各类法律规范要协调互补。

(2)财政法体系构成:

广义:预算法(财政法的核心法)、税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转移支付法

狭义:不包括税法的财政法体系

二、预算法律制度:

1、预算与预算法概念:

(1)预算的概念:指国家预算,是国家对会计年度内的收入和支出的预先结算,包括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

(2)预算法的概念: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前两者的关系:两者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预算活动作为预算法予以规范的对象,必须依预算法来进行。

预算作为一种法律文件,是一种广义上的预算法,在特定的时期具有法律约束力。

(4)预算法的地位:在财政法的体系中,预算法是核心法、骨干法。《预算法》是我国财政法规范性文件体系中的一部至为重要的法律。

(5)预算体系的组成:我国的预算分为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共有五级。

2、预算管理职权的划分:

(1)预算管理体制概念:指国家机关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在预算管理职权方面的划分。

(2)我国《预算法》对预算管理职权的划分的规定:

a.各级权力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

各级人大:审查权、批准权、变更撤销权(注意: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由于不设立人大常委会,因而其职权中还包括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监督权)

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权、审批权、撤销权

b.各级政府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编制权、报告权、执行权、决定权、监督权、变更撤销权(注意:乡级政府是前四种)

c.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编制权、执行权、提案权、报告权

3、预算收支的范围:

(1)预算收入形式包括:a.税收收入b.依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c.专项收入d.其他收入

依分税制要求,预算收入按税种划分,可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

关于预算外资金的问题:它虽未纳入国家的预算管理,但属于国家财政性资金

(2)预算支出形式包括:a.经济建设支出(主要部分)b.教、科、文、卫、体等事业发展支出c.国家管理费用支出d.国防支出e.各项补贴支出f.其他支出

4、预算管理程序:即国家在预算管理方面依序进行的各个工作环节所构成的有秩序活动的总体,在广义上由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决算的编制和批准四个环节组成。

5、预算与决算监督:指对各级政府实施的预算与决算活动进行的监督,可分为立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政府专门机构监督(主要是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6、违反预算法的法律责任:指预算法主体违反预算法规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我国《预算法》对此的规定有擅自变更预算的法律责任、擅自动用库款的法律责任、违法进行预算收支的法律责任。

三、国债法律制度:

1、国债与国债法概述:

(1)国债概念:又称国家公债,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以国家信用为基础所举借的债务。它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弥补财政赤字和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2)国债职能:弥补财政赤字的职能、宏观调控的职能

(3)国债法概念:是调整在国债的发行、使用、偿还和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债的分类:按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类型

(1)按偿还期限的不同,可分为定期国债和不定期国债。

(2)按发行地域的不同,可分为国内债务和国外债务。

(3)按使用途径的不同,可分为赤字国债、建设国债、特种国债。

(4)按流通性能的不同,可分为上市国债和不上市国债。

(5)按推销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强制国债和任意国债。

(6)按偿付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普通国债与有奖国债。

(7)按举借方式的不同,分为国家债券和国家借款。

3、国债的发行、偿还与管理:

(1)国债的发行是指国债的售出或被认购的过程。发行方法主要有:直接发行法、间接发行法、销售发行法、摊派发行法。

(2)国债的使用包括政府对国债资金的使用以及国债债权人对其债券权利的行使两个方面。

(3)国债的偿还是国家依法定或约定,对到期国债还本付息的过程。

(4)国债的管理是指为调控国债的规模、结构、利率等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它主要包括规模管理、结构管理。

四、财政支出法律制度:

1、政府采购及其重要作用:

(1)政府采购概念:也称公共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公共目的,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以购买者身份购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作用:

a.它能强化对财政支出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流向的透明度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b.它同相关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相配合,能够调节国民经济的运行,保护民族经济,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能促进充分就业和环境保护。

c.它能够加强财政监督,促进反腐倡廉。

2、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内容:

(1)我国《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该法的最为直接的调整目标)、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2)政府采购的法律的定义: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超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3)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

a 采购法定原则:指政府采购的各项基本要素都要严格法定。

b 保障公益原则:指政府采购同样要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样要有利于经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c 公平交易原则:是微观的、具体的采购活动所需要遵循的原则。它具体又包括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独立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等几个原则。

(4)政府采购法的主体:

a.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又称政府采购当事人,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b.监管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5)政府采购的方式、程序与合同:

a.方式:公开招标(我国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b.程序:涉及的程序很多,应严格按各类程序的规定办事

c.合同:按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应采用书面形式。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d.政府采购制度中的财政法规范:由于政府采购制度的出发点和归宿都与财政支出管理直接相关,因而在政府采购制度中存在着大量的财政法规范。(具体的规范见教材第205,要求同学们理解)

3、转移支付与转移支付法的概述:

(1)转移支付的概念:又称补助支出、无偿支出,从广义上说,就是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将部分财政收入无偿让渡给其他各级次政府、企业和居民时所发生的财政支出,它是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手段

(2)转移支付法产生的经济基础:在经济发展不平衡、财政失衡现象普遍存在的情况下,必须建立转移支付制度。

4、转移支付法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1)转移支付法主体:

发动转移支付的主体,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

接受转移支付的主体,通常为下级地方政府,广义上还包括企业和居民

(2)转移支付形式:

一般性转移支付:或称体制转移支付,即按照现行的财政体制所实施的无条件拨款。

专项转移支付:或称政策性转移支付,是指为了实现某一特定的政治经济目标或专项任务,而由上级财政向下级财政进行的专案拨款。

特殊转移支付:是指在遭遇自然灾害、社会动乱等非常情况,以及国家的重大政策调整影响地方财政利益时,由上级政府支付给下级政府的特殊补助。它具有明显的临时性、应急性。

(3)转移支付数额的确定:(该制度的关键)

确定数额时必须考虑的因素:财政供养人口、总人口、少数民族人口、疆域面积、农业产值等

(4)转移支付的监督管理:

监管主体:上级政府的财政部门是最主要、最经常的监督主体

监管方式:一般性转移支付只能依《预算法》,通过同级人大和上级财政部门预决算的审查和对预算执行的监督来实现。其他形式的转移支付可由上级财政部门采用跟踪检查、验收项目办法进行监管。

责任追究:从严追究责任,对几类严重违法行为并追究相关的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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