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经济法的运行论
一、经济法的运行系统:
1、立法因素的基础性影响:
(1)经济法的立法,是经济法运行的起点
(2)经济法立法过程中要注意的问题:
a.严格贯彻法定原则
b.注意立法模式的选择(独享模式、分享模式)
(3)济法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a.行政机关立法过多、过滥。
b.立法的数量、质量、协调性等问题也要关注
2、执法因素的特殊重要性:
(1)经济法的实施,更侧重于积极的执法。
(2)经济法的实施,政府性的调制主体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从而使协调
因素在经济法运行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性。
3、司法因素影响的弱化:
司法原因:调制行为主要发生在执法阶段
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相对不足
许多纠纷被解决在司法阶段之前或司法程序之外
4、守法因素特别效应分析:
(1)守法因素对于经济法的运行具有特别效应:经济法运行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守法主体的遵从。
(2)从守法的角度看,需要关注的问题主要是守法主体的法律意识、对法律的遵从度。
二、经济法的适用范围:
1、从时间维度看经济法的适用范围:
(1)经济法的适用范围,就是经济法的时间效力问题。从一般意义上说,各类经济法规范,在其从制定到变更或废止的期限内是有效力的,且它在时间上也是不能溯及既往的。
(2)时间因素直接关系到调制受体的权利或义务的有无等问题,因而会直接影响到经济法的效力。
2、从空间维度看经济法的适用范围:
(1)经济法主要是在立法者的管辖权所及的领域内适用,不同层级的经济立法适用的空间范围也各不相同
(2)经济法的域外适用和区际冲突等问题,也都值得关注。
3、从主体维度看经济法的适用范围:
(1)经济法的适用范围,体现为经济法对哪些主体具有法律效力。确定经济法所适用的主体范围,主要依据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
(2)除了关注对主体的管辖权问题外还要关注各类主体的实质差异。
4、经济法的普适性问题:经济法的普适性,直接关系到经济法适用的公正性,关系到对相关主体的普遍和平等适用,强调经济法整体上的普适性是非常重要的,它有助于在“总体上”解决主体利益的均衡保护问题。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经济法的普适性也会受到诸多限制。
三、经济法的程序问题:
1、经济法上的不同程序及其地位:
(1)诉讼程序与非诉讼程序:在经济法领域,非诉讼程序占据主导地位,这是经济法不同于其他传统部门法的一个重要特点
(2)正式程序与非正式程序:从调制法定原则的要求来看,经济法必须强调正式程序。而基于调制效益的考虑,在具体的调制手段方面,也可以运用一些非正式程序。
2、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
(1)概念:指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不满可否向法定机构倾诉,以使法益获得保障的问题。
(2)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在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体现:
市场规制法领域:可诉性问题并不突出
宏观调控法领域:在调控主体对于调控受体的责任追求方面没有问题
但在调控受体对调控主体的责任追求方面,因为客观上确实存在着经济、法律、政策等多方面困难,可诉性问题较为突出
(3)解决经济法可诉性问题所必须关注的问题:
有关经济法的诉讼法的规范或模式问题
有关诉讼阶段、诉讼前的问题
有关诉讼程序及实体上的问题
3、经济法的公益诉讼问题:
公益诉讼概念:根据法律的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针对侵犯公益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它对于保障法的有效实施具有重要价值。
4、经济审判及发展:经济法与经济庭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经济审判并非全部依据经济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经济法理论的发展,经济审判也必须随之作出适当的调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