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自考《旅行社经营与管理》练习题及答案14
四、案例分析题
在参加成都、九寨沟、黄龙五日游的过程中,游客姚女士乘坐的旅游客车翻下山道,姚女士不幸身亡。近日,认定组团的中国康辉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应该保证游客的全程安全,朝阳法院判决其向姚女士家属赔偿56万余元。
去年9月,姚女士参加了中国康辉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安排的30人成都、九寨沟、黄龙双飞五日游。9月9日,姚女士等游客乘坐大客车赶往景点的途中,由于雨天路滑、司机超速等原因,该客车从盘山道上翻下30米深的农田里,车内乘客不同程度受伤,姚女士在送往医院路上死亡。
事后,认为组团的康辉旅行社负有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姚女士的爱人、父母等人将康辉旅行社告上法院,并索赔80余万元。康辉旅行社在法庭上认为,姚女士不是个人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发生事故是其他公司的车辆运营过失,所以无论从合同角度还是从侵权角度,康辉旅行社都不应当承担责任。
四川地区负责接待奥飞旅行社认为,死者没有与其签订旅游合同,事故发生是车辆驾驶人的过失,所以他们也与案件无关,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所有人暨运营方宝鸡秦龙运输集团公司提出,出事车辆是挂靠在其公司名下,他们在出事后已经花费了40余万元,不同意继续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旅游经营者对经其同意参加旅游的游客,负有照顾、保护等义务。同时,由于旅游合同的实际提供服务者大都不是旅行社本身,如负责异地旅行的是当地旅行社,住宿、餐饮由专门的酒店、运输公司负责。但在这些法律关系中,除非游客直接与当地接待旅行社、住宿、交通等单位发生交易,否则全部行为均视为由旅行社提供,由旅行社直接承担法律后果。康辉旅行社、奥飞旅行社、秦龙公司之间的责任分担,属三方的内部责任分担问题,应另案处理。据此,朝阳法院判决康辉旅行社赔偿56万余元各种损失。
2007年9月11日,甲旅行社与乙旅行社签订《联合开行旅游专列协议》,双方商定于2007年10月1日至10月7日开行淄博-桂林专列。甲旅行社负责专列的申报、协调工作,乙旅行社负责组织游客。2007年9月26日张女士与乙旅行社签订《国内旅游合同》一份,参加甲旅行社与乙旅行社组织的桂林、漓江、阳朔七日游专列。10月5日旅游专列返回途中,于晚21时许停靠衡山车站。因停车时间较长,车厢内温度较高,列车上的存水用尽,使游客产生不满情绪,部分游客利用下车通风机会拒绝上车。甲旅行社与乙旅行社随即购买矿泉水发放给游客,并协助车站工作人员和专列工作人员劝说游客上车,经过做工作,仍有部分游客拒绝上车,并甲旅行社与乙旅行社提出1000.00元/人赔偿要求,甲旅行社与乙旅行社的随行人员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与游客代表签订赔偿1000.00元/人损失的协议。该专列在衡山车站滞留了6个小时后,与10月6日早6时许从衡山车站开出。
张女士返回后于2007年10月18日向济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甲旅行社与乙旅行社履行签订的赔偿协议,支付损失费10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依据《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女士承担。
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甲旅行社、乙旅行社与张女士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否有效。张女士与甲旅行社、乙旅行社签订的履行合同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双方之间的纠纷是在旅游返程途中,因张女士等游客不满专列中途停车时间过长,专列严重缺水,有部分游客以拒绝上车的方式要求甲旅行社、乙旅行社赔偿而产生的。铁路运输是在特定的轨道上运行,需要运输部门统一调度,而甲旅行社与乙旅行社是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列车运行或停靠是不能左右的,列车缺水与甲旅行社、乙旅行社没有直接关系,列车上水是一项专门的工作,有具备条件的车站进行。另,甲旅行社与乙旅行社在缺水的情况下,能够积极购买矿泉水,解决游客饮水问题,已尽义务。
本案中,部分游客采取拒绝上车的方式要求甲旅行社、乙旅行社赔偿,其行为影响了铁路运输的正常秩序,违反了铁道部与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维护铁路运输秩序保障列车正常运行的通告》的有关规定,对采取这种过激的方式维权是不应该支持。游客与甲际旅行社、乙旅行社签订的补偿协议中已注明“我社不得已同意作为客人上车条件”,由此说明甲际旅行社、乙旅行社是在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受到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赔偿协议。《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甲旅行社、乙旅行社在违背真是意思的情况下,做出了不利于自己利益的意思表示,与游客达成赔偿协议,该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法判决游客与甲旅行社、乙旅行社签订的赔偿协议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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