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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自考《法理学》综合练习题二

2018-04-09 14:56:24  来源:中国教育在线

简答题
点击查看答案2018年自考《法理学》综合练习题二 简答题 1.简述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的特点。 答:与非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相比,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解释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法是以统治阶级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的,是从统治阶级的立场出发,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标准和价值观念,来调整社会关系的。 第二,揭示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经国家上升为法的。 第三,揭示法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因果联系。历史上出现的一切法,既不能从法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的精神世界来理解,而必须从法的物质生活条件来理解。 第四,揭示了法的主要目的、作用和价值。法是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 第五,揭示法的主体内容和调整机制。法的主体内容是以规范形式规定和确认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法对人们的行为的指引和向导亦是通过权利和义务机制实现的。 总之,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 2.简述人权的司法救济。 答:司法救济是人权的法律保护体系中的重要环节,是人权的法律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首先,司法为解决私人主体之间的人权纠纷提供了一种公正的、值得信赖的、有效的渠道。其次,司法是纠正和扼制行政机关侵犯人权的行为的最有力的机制。从人权保护的实践来看,人权所面临的最大威胁,不是来自私人主体,而是来自拥有行政权的行政机关。而纠正和扼制行政机关侵犯人权的行为的最有力的机制就是行政诉讼。再次,在实行司法审查制度的国家,司法是排除反人权的立法的重要机制。司法机关通过行使司法审查权,可以宣布违反宪法的人权条款的议会立法或行政立法无效,从而排除反人权的立法。最后,但并非不重要的是,符合正当程序和法治原则的司法程序和司法过程,本身就是对人权的保障。 3.简述法律意识的性质和特点。 答:法律意识的性质与特点有以下方面: (1)一定的法律意识是社会生活条件的主观映现。法律意识是法律文化观念的基本构成要素,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心理、思想与评价的总称。只有当它们从这些物质生活条件中被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能被理解。那些不依赖于个人意志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乃是法律意识得以产生、存在和发展的现实基础。 (2)一定的法律意识体现了社会主体对于一定法律现象的价值评价。这就是说,社会主体在法律实践过程中,不仅创造了法律现象的价值,而且也认识到这种价值,并且给予评价。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体在法律实践活动中所形成的主观体验和认识在意识中的反映,是对法律现象本身的价值所作出的主观价值判断。因而,这种价值评价是从主体出发的,并且与主体的个性有关,包含着主观的因素。 (3)一定的法律意识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和影响着法律实践活动。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法律,在本质上是实践的。法律实践是社会主体所进行的一种现象的感性的活动,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它不仅包括创制法律活动,以满足一定的社会需要,而且包括法律的适用,以便把法律规范的抽象设定和普遍要求转化为社会成员的具体行为。在法律的创制过程中,立法者的法律意识直接影响着法律创制活动的效果。在法律的使用过程中,司法人员法律意识的水准对于适用法律的活动以及案件的审判活动影响很大。他直接关系到司法人员能否准确地理解法律规范的精神实质,能否合法、公正地审理案件,能否有效地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权利。

2018年自考《法理学》综合练习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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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的特点。

2.简述人权的司法救济。

3.简述法律意识的性质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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