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自考《法律文书写作》写作主题类模拟试题(4)
写作主题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0年10月25日凌晨,被告人张与其朋友熊(女)共同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清晨出现神志不清的症状。当日上午,张带着熊,驾驶市规划局所有的、牌号为湘AD1939的银灰色本田商务车,在市政府广场乱转。张的家属及同事劝其下车,张拒不下车并阻止熊下车,双方僵持至次日凌晨。10月26日凌晨,张将车驶离市政府广场后又在市内道路上乱转,在迎宾路至省军区大门口之间的马路上,刮擦李驾驶的湘AT3541出租车车身。清晨6时40分左右,张开车闯进中专湖南省委机关大院。张驾车在省委大院内乱闯,先后撞倒或刮蹭武警战士曾、李、吴、陈、林、王,并先后将吴、李、陆、龚驾驶的、在路面正常行驶的四台轿车不同程度撞坏。最终,张驾驶的车辆被截停,熊被解救。经法医鉴定,武警战士曾头面部多处软组织裂伤并右腓骨骨折,构成轻伤;在省委大院内受损的四台轿车经修复,共花费修理费25624元。
张因本案于201O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第一看守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201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1年2月17日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张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提交了相应证据,提请湖南省市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对起诉书的指控供认属实,没有提出异议。辩护人师认为,张是在吸食毒品后,在神志不清的情况下构成犯罪,其主观恶意不深,并没有产生严重的犯罪后果,且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减轻判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证明张驾车在湖南省委机关大院内冲撞后,车辆终被截停,张被执勤的武警战士抓获,交公安机关处理的过程;2、扣押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人员从熊的住处查获冰毒和麻古等毒品;3、被害人吴、李、陆、龚(被撞轿车的驾驶员)的陈述等。
2011年3月5日,市区人民法院由审判长肖英、人民陪审员曾飞、人民陪审员杨刚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杜梦担任书记员,公开开庭审理了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贺华出庭支持公诉,张的辩护人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有关的诉讼参与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师提出张是在吸食毒品后神志不清的情况下犯罪,主观恶性不深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张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处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3月8日市区人民法院签发了2011年第127号刑事判决书。
附:张,男,3O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省县村。
注:张已经受到法律惩处,此案件材料只作考试资料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