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天津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习形式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和现代远程教育的天津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纪;通过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学习,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自觉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二)修满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现代远程教育本科毕业生修满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5.00分及以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课程平均成绩
达到70.00分及以上,一般专业平均成绩不含实践课、加考课及免考课成绩;建筑设计专业、工业设计专业和动画专业需计算实践课程成绩,其中建筑设计专业还需参加专业快题考试且成绩合格),以及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到良及以上(现代远程教育本科毕业生答辩成绩达到80.00分及以上),并取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证书;
(三)本科在学期间,外语水平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参加天津市教委统一组织的成人本科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或天津市教委认可的相应级别要求的外国语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其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所通过的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应当与本人所选专业考试计划相同,如:考生专业考试计划中选考英语,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必须为英语。);
2. 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等级的笔试且成绩合格;
3. 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成绩425分及以上;
4. 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CET)成绩425分及以上;
5. 现代远程教育本科毕业生参加的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统一考试大学英语B成绩90分及以上;或参加学习中心所在省市组织或认可的成人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
(四)参加学校组织的“主干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除外)。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不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
(一)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免考课程超过全部课程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三)结业换发毕业证者;
(四)由于其他原因,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五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具体如下:
(一)对于学习形式为现代远程教育的本科毕业生:
1. 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现代远程教育本科毕业生应在毕业后三个月之内提出申请,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2. 学院根据学生申请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并向学校教务处提出推荐名单,报送相关申请材料;
3. 教务处审核学位申请材料,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4.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二)对于学习形式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成人高等教育的本科毕业生:
1. 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后三个月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各学院根据本细则规定,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申请者名单,院学位评定委员组织相同专业的同行专家逐个审核学士学位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具体意见;
2. 各学院将审核通过拟正式推荐的申请学士学位者名单及相关材料(其中,成人高等教育相关材料包括申请者在学期间的成绩总表、教学实验完成情况、毕业论文、毕业鉴定,毕业证书复印件、函授生附省(市)成人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单),交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汇总并复审合格后报教务处;
3. 教务处审核学位申请材料,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4.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时,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在申请和审核过程中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者,一经查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严肃处理,撤消其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七条 本细则自2019年10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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