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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刑法学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
(课程代码 00245)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D2、B3、D4、D5、A
6、D7、C8、D9、A10、D
11、D12、A13、A14、A15、A
16、B17、B18、A19、A20、B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21、ABCDE22、ABC23、ABCD24、ABCDE25、CDE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3分,共12分)
【评分参考】
(1)考生作答所用词语、句式、前后顺序与答案不同,只要意思正确,就应给分。
(2)考生要点回答不完整,也应酌情给分。
26、是指仅适用于特别人,特别时、特别地或特别事项的刑法。(3分)
27、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3分)
28、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3分)
29、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如果暂缓执行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就规定一定的考验期限,暂缓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内,如果遵守一定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3分)
四、判断说明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4分,共16分)
【评分参考】
(1)考生作答所用词语、句式、前后顺序与答案不同,只要意思正确,就应给分。
(2)考生要点回答不完整,也应酌情给分。
34、(1)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2分)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数行为,而且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2分)
(3)在目的行为汇或者原因行为触犯了一个罪名的情况下,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另一个罪名。(2分)
35、(1)前提条件。只能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2分)
(2)实质条件。①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2分)②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2分)
36、(1)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2分)
(2)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2分)
(3)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毁灭罪证、抗拒抓捕。(2分)
六、论述题(本大题14分)
【评分参考】
(1)考生作答所用词语、句式、前后顺序与答案不同,只要意思正确,就应给分。
(2)考生要点回答不完整,但所回答要点论述较好,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加分,但每小题得分不得超过该题满分。
(3)考生作答与答案要点意思不一致,只要言之成理,可酌情给分,但每小题得分不得超过该题满分。
37、(1)主体条件:二人以上。在通常情况下,二人以上都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因而“二人以上”都承担责任。“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2分)
(2)主观条件: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在通常情况下,共同犯罪中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各共犯人主观上相互沟通,彼此联络,都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3分)
根据这一要求,下列情形不成立共同犯罪:首先,共同过失犯罪的行为:(1分)其次,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1分)第三,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1分)第四,先后故意实施的相关犯罪,彼此之间没有主观联系的不成立共同犯罪;(1分)第五,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1分)第六,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1分)
(3)客观条件: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共犯人的行为相互配合,相互协调,想成一个整体,都与发生的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共同犯罪行为可以是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或者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也可以表现为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3分)
七、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0分)
【评分参考】
(1)考生作答所用词语、句式、前后顺序与答案不同,只要意思正确,就应给分。
(2)考生要点回答不完整,但所回答要点论述较好,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加分,但每小题得分不得超过该题满分。
(3)考生作答与答案要点意思不一致,只要言之成理,可酌情给分,但每小题得分不得超过该题满分。
38、甲将乙推到并致其死亡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2分)说明利用:因甲与乙是在玩游戏中甲不小心致乙的头部碰到石头上而死亡,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成立条件。(2分)甲误认为乙没有死亡而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2分),说明理由:甲因误以为乙未死而基于杀人的故意,又实施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符合了故意杀人罪的成立条件。(2分)对于甲应当数罪并罚。(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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