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某一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的法律,而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丙国的法律,但根据丙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的法律,最后甲国的法院适用乙国的实体法对案件作出处理。这个适用法律的过程称为( )。
A: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
B:转致
C:间接反致
D:完全反致
答案:
A
解析:
反致的另一种形态叫转致。它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但它认为指定的乙国法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此种民事关系应适用丙国实体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丙国实体法作出了判决,这成为转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