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国公民汤姆19岁,1989年在我国境内购买了一件民间工艺品,价值1500元,现汤姆以其本国法上20岁为成年、才具有行为能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我国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应如何处理?( )
A:汤姆的行为无效,可以解除合同,买卖不成立
B:汤姆的行为有效
C:法院可以适用1980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处理该案
D:合同成立
E:合同不成立
答案:
B、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0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故汤姆在我国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为的一切合法的民事行为均有效。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履行完毕,不可以再解除。1980年3月于维也纳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又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适用的主体是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不适用该公约。故A、C、E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