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在2012年12月14日为其购买的7座轿车注册时用途一栏写明为“自用”,同时向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全险。但自2013年5月开始,吕某开始将该轿车交于租赁公司对外出租,并未通知保险公司,结果在2013年11月3日该车在被租赁期间发生了严重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的做法正确的是( )。
A:保险公司可以增加保险费,但对保险事故应负保险给付义务
B:保险公司可以增加保险费,且对保险事故不负保险给付义务
C:保险公司不能解除保险合同,且对保险事故应负保险给付义务
D:保险公司不能解除保险合同,但对保险事故不负保险给付义务
答案:
B
解析:
《保险法》第52条第1款规定,在危险显著增加时,义务人应及时通知,而保险人有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在该条第2款明确规定,危险显著增加怠为通知的,对因危险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