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审是领事裁判权确立后,西方列强取得的又一项干预中国司法审判的制度。观审制度肇始于( )。
A:《中英南京条约》
B:《中英烟台条约》
C:《中美望厦条约》
D:《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
答案:
B
解析:
观审制度指在原告是外国人、被告是中国人的案件中,原告所属国领事官员有权前往观审,中国承审官应以观审之礼相待;如果观审官员认为审判、判决由不妥之处,有权提出新证据、再传原证,甚至参与辩论。1876年中英《烟台条约》规定至中国各口审断交涉案件,两国法律既有不同,只能视被告者为何国之人,即赴何国官员处控告;原告为何国之人其本国官员只可赴承审官员处观审。倘观审官员以为办理未妥,可以逐细辩论,庶保各无向隅,各按本国法律审断。随后美国、巴西、葡萄牙、日本、墨西哥也在与中国签订条约中规定了类似的内容。其他有约各国(除俄国外)虽没有明文订约,但实际上采用了这个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