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签订毛驴买卖合同,双方约定,8月15日一手交钱,一手交驴。履行期届至,乙给付价款,但甲提出需延迟30日交付,乙同意,双方同时约定驴已归乙所有。8月20日,该驴产下一小驴。以下对于该小驴的归属说法正确的是( )。
A:应归甲、乙共同所有,因为甲照顾驴付出了劳务,而乙则是所有权人
B:应归甲所有,因为甲乙所有权约定无效,该驴仍为甲所有
C:应归甲所有,因为驴所有权虽已移转,但并未交付
D:应归乙所有,因为驴所有权已归乙
答案:
D
解析:
《合同法》第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8月30日之前,双方已约定驴已归乙所有,故作为驴的孳息的小驴依法应当为乙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