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有关少数民族聚居区的立法包括( )。
A:《蒙古律例》
B:《番例》
C:《回例》
D:《理藩院则例》
E:《苗例》
答案:
A、B、C、D
解析:
清朝为加强中央中央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管理与控制,并兼顾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清朝统治者非常重视以法律手段治理少数民族地区,并制定一系列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在蒙古地区,清朝制定《蒙古律例》,作为适用于蒙古族聚居地区的法律;为加强青海地区民族事务的管理,清朝制定《禁约青海十二事》,又称《番律》或《番例》;在新疆地区,制定《钦定回疆则例》,又称《回例》;在西藏地区,嘉靖二十年完成《理藩院则例》的编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