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打算发起设立金陵自行车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李某应承担的责任有( )
A: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B: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的连带责任
C:公司成立后,其他发起人未缴足出资的,应当与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D:公司设立过程中,因其他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由李某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公司成立后发现,其他股东未缴足出资的,应当承担补足差额的责任
答案:
A、B、C
解析:
公司设立发起人责任包括:
(1)股款连带认缴责任。对于公司应发行的股份未能认足或者虽已认足但未缴股款的,应由发起人连带认缴。
(2)公司不能成立时所承担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连带承担公司设立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债务;就认股人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我国《公司法》第94条第2项规定,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连带损害赔偿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如果因故意或过失而损害有效设立公司的利益,公司发起人应当对所设立的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公司法》第94条第3项规定,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故ABC项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