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债权人会议职权的是( )。
A:核查债权
B:通过和解协议
C: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D:执行重整计划
答案:
D
解析: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主要包括: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不属于债权人会议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