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2012年4月1日到甲公司工作。2014年5月10日王某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甲公司提出并与王某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王某月工资为1万元,当地平均月工资为3000元。甲公司依法应向王某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是( )。
A:0.75万元
B:1.8万元
C:2.25万元
D:2.5万元
答案:
C
解析: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本题中,王某从2012年4月1日至2014年4月1日应得的经济补偿金为:3×3000×2=18000(元),从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5月10日,王某应得的经济补偿金为:3×3000+2=4500(元),故甲公司依法应向王某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为18000+4500=22500(元),即2.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