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A公司与德国B公司因双方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在我国涉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为位于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地为斯德哥尔摩,但对该仲裁条款应适用的法律未作约定。依我国现行司法解释,我国法院审查该仲裁条款效力时,应适用下列哪国的法律( )。
A:瑞典的法律
B:法国的法律
C:中国的法律
D:德国的法律
答案:
A
解析:
根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5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在双方当事人没有选定适用的法律的情况下,根据作出裁决的国家的法律,仲裁协议是无效的,那么被请求承认和执行裁决的主管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承认和执行该项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