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2013年6月5日向乙借款10万元,于同年7月5日向丙借款12万元,现两笔债务都已到期,乙、丙均提出清偿债务的请求,但甲可供承担责任的财产价值仅为8万元。该财产应该( )。
A:全部用于清偿乙的债务
B:全部用于清偿丙的债务
C:平均清偿乙、丙的债务
D:按乙、丙的债权比例清偿乙、丙的债务
答案:
D
解析:
《民法通则》第86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按份债权的各个债权人能够、也只能就自己享有的份额请求债务人履行和接受履行,无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全部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