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演出市场管理类法律
1.营业性演出:是指演出的表演者或组织者以获取款、物或广告效益为目的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方式有(思考题):
(1)售票和包场的。
(2)支付演出单位和个人演出费的。
(3)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的。
(4)有赞助和捐助的。
(5)以演出吸引顾客和观众,为其他经营活动服务的。
(6)以其他经营方式组织演出的。
2.营业性演出管理:
(1)演出过程管理:如偷梁换柱。
(2)假唱
(3)纳税
(4)义演
(5)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
案例:案例分析:(教材148页)
问题:A公司、B公司、体育中心、演职人员在这次演出活动中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
1. A公司没有演出经纪资质,却擅自与组委会和演员签订代理演出合同,非法获取高额演出代理费用,违反《条例》第四十条,《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1997年版《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营业性演出单位的,或者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 B公司没有按《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提供虚假文件,倒卖政府许可,收取高额费用。
3.体育中心明知此次演出活动是慈善公益演出,仍收取60万元的高额场地租金,违反《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4.参加此次演出的演职员明知或者应知此次演出为慈善公益演出,仍收取高额出场费,违反《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3.营业性组台演出:指除文艺表演团体的独立演出或联合演出之外临时组合的营业性演出。
4.营业性演出的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