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他解决国家行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其原则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
属地原则是单纯以地域为标准,要求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的内的犯罪都适用本法,无论犯罪人使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属人原则是单纯以人的国籍为标准,要求凡是本国人犯罪,无论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保护原则是以保护国家利益为标准,要求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普遍原则是以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侵害了国际公约、条约所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本国法律就有适用的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溯及力问题。刑法溯及力的原则包括: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新兼从旧原则、从旧兼从新原则。
从旧原则:即新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完全适用旧法;从新原则:即新法对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新法具有溯及力;从新兼从旧原则:即新法原则上具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时,则按照旧法处理;从旧兼从新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则按新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