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大法系的主要特点
1、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是指在罗马法的原则和形式的基础上,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蓝本,以成文化、法典化为主要特征的法律体系。大陆法系在13世纪形成于西欧,法国和德国以及许多欧洲大陆地区如意大利、西班牙等都属于大陆法系。除此之外,整个拉丁美洲、非洲的一部分地区也属于大陆法地区。另外,在属于英美法的某些地区中,有一些地区属于大陆法系,如英国的苏格兰、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等。在亚洲,日本、土耳其等国主动引人大陆法,对本国法律体系进行改造。我国的台湾地区也属于大法系。
2、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以英国、美国为代表,以判例法为主要特征的法律体系。英美法系首先起源于11世纪诺曼人入侵英国后逐步形成的以判例形式出现的普通法。英美法系的范围,除英国(不包括苏格兰)、美国外,主要是曾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地区和地区,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等。我国的香港地区也属于英美法系。
3、两大法系主要差异:
(1)从法律渊源来看,制定法是大陆法的主要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对法院审判无约束力;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正式法律渊源,即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有约束力。
(2)从法典编纂来看,大陆法系的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一般不倾向于法典形式,其制定法一般是单行的法律和法规。当代英美法系虽然学习借鉴了大陆法系制定法传统,但仍以对其判例的汇集和修订为主。
(3)从法律结构和法律分类来看,大陆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传统意义上的公法指宪法、行政法、刑法及诉讼法。私法主要是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普通和衡平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普通法主要代表立法机关(议会)的法律,衡平法主要代表审判机关(法官)的法律。衡平法是对普通法的补充规则。英国法系缺乏严格的部门法分类。
(4)从法官作用来看
大陆法系法官:适用和解释法律;
英美法系地区的法官:遵循先例。但英美法地区的遵循先例并不是绝对的,在对待先例的问题上有三种做法:①遵循先例。一般来讲,下级法院应当遵循上级法院的判例,上诉法院还要遵循自己以前的判例。②推翻先例。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和各州最高法院有权推翻自己以前的判决。③避开先例。主要适用于下级法院不愿适用某一先例但又不愿公开推翻它时,可以以前后两个案例在实质性事实方面存在区别为由而避开适用先例。
(5)两大法系的差别正在逐渐缩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