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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自考国际贸易法核心考点二

2018-01-26 17:01:33  来源:中国教育在线

我们应当如何贯彻实施《对外贸易法》?

1)加强各部门各方面的协调合作,贯彻实施《外贸法》,切实提高贸易能力;

2)明确行政管理部门的角色定位,提高行政管理能力,切实履行服务与监管职责;

3)根治地方保护主义,贯彻实施《外贸法》,建立公平统一的市场经济体系;

4)尽快制定出台与《外贸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5)新《外贸法》应该说比较全面,但有些条款还可以进一步完善。

我国《对外贸易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地区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原则;

2)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原则;

3)地区鼓励发展对外贸易原则;

4)平等互利原则;

5)依国际条约或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其他待遇的原则;

6)对等采取歧视性措施的原则

熟悉《对外贸易法》的基本内容。

(一)适用范围(时间、空间、主体);

(二)对外贸易主管机构;

(三)《对外贸易法》的基本原则;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权);

(五)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

(六)国际服务贸易;

(七)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

(八)对外贸易秩序;

(九)对外贸易调查;

(十)对外贸易救济;

(十一)对外贸易促进;

(十二)法律责任。

订立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有哪些基本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即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合法的利害关系。

2)最大诚信原则:即指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以诚实信用为基础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主要体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告知义务和在履行合同时的保证义务。

3)补偿责任原则:即指在保险事故发生而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4)近因原则:即指货损的发生是由于承保范围内的意外事故造成的,而该事故是货损产生的直接的、决定性的、有效的、统帅性的、不可避免的因素。

保险单具有哪些法律作用?

保险单又称保单,是载有保险合同内容的书面凭证。1)保险单是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凭证;2)保险单是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的主要依据;3)保险单具有有价证券的性质。

*什么是海损?海损可以分为哪些种类?海损——是指船只与货物在航行中或停留港口时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各种损失。1)共同海损2)单独海损 3)单独费用

什么是共同海损?构成共同海损应具备哪些条件?(案例,对海损类型的判断,会分析共同海损的构成,分析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1)共同海损,是指在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对于共同海损所作出的牺牲和支出的费用,用获救船舶、货物、运费获救后的价值按比例在所有与之有利害关系的受益人之间进行分摊。保险公司对共同海损所作的牺牲和费用以及共同海损分摊都给予赔偿。2)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a.必须确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b.必须是属于特殊性质的牺牲或费用;c.必须是有意做出的牺牲或费用;d.必须是合理做出的牺牲或费用;e.必须是有效的牺牲或费用。3)共同海损VS单独海损:单独海损,是指货物因承保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单独海损造成的损失只能由受损方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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