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国法制史的对象、范围和时期划分
1、外国法制史的对象:是外国历史上各种类型中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本质、表现形式、内容、特征及其发展变化的过程和规律。包括两方面的内容:法律发展史和法律制度史。
2、外国法制史的范围:首先指外国法制史学科的内部范围,其次指外国法制史学科的外部范围。
3、外国法制史的时期划分:分为四个历史时期,即古代法律制度、中世纪法律制度、近代法制制度、现代法律制度。现代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第三世界国家的法律制度。
二、外国法制史的必要性
1、可以帮助我们不断树立历史唯物主义观点。
2、扩大知识面,为掌握法学打下坚实的基础。
3、批判继承外国的法律历史遗产,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提供参考借鉴的资料。
4、更好地了解当代外国主要的法律制度及其发展趋势。
第一编 古代法律制度
一、古代法律制度是指奴隶制社会的法律制度:从世界范围来讲,从公元前4000年左右,人类社会产生私有制和阶级的划分、出现国家与法的时候算起,直到公元5世纪欧洲的西罗马帝国灭亡为止,共经历了4500多年的漫长时期。
二、古代法律的发展概况:世界各个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和其他各种条件的影响,原始公社制度的解体以及奴隶制国家和法的产生,呈现极端不平衡和错综复杂的局面。
奴隶制法最早出现于非洲的埃及和西亚的两河流域。前4000年左右,尼罗河流域许多州实施着简单的习惯法,前3000年前期,两河流域苏美尔地区的城市国家都采用不发达的习惯法。此后,亚洲的印度和西部先后出现了古印度法和希伯来法。希伯来法主要渊源为摩西律法,集中体现在《摩西十诫》中。
在欧洲,最先进入阶级社会的地区是爱琴海区域,前2000年至前12世纪,爱琴文明的中心是克里特岛和迈锡尼。多利亚人侵入希腊重建的奴隶制国家要晚的多。前8世纪,氏族制度崩溃,阶级分化,国家在希腊本土陆续建立起来,各个城邦都有自己制定和实施的法律,各有特征。
罗马奴隶制国家和法的形成较希腊诸国稍晚。公元6世纪的塞尔维乌斯的改革,标志着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形成。罗马奴隶制法演变为奴隶制社会最发达和最完备的法律体系。
大体上说来,先从亚非部分地区开始,然后到欧洲。各奴隶制法的发展状况也极端不平衡,有些国家发展速度较快,有些国家发展相对缓慢。至于奴隶制法最后被封建制法所取代,各国交替的年代有早有晚,存在期限有长有短,情况异常复杂。
三、古代亚非国家最早产生法律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和这一地区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有关,既由新石器时代转入金石并用时代和青铜时代,这是古代亚非国家在世界范围内产生法律的最主要原因;二是优越的地理环境和自然条件促进这一地区经济的发展,为私有制最早产生、国家与法的形成准备了有利条件。上述两个方面密切联系、缺一不可。
四、由于古代东西方各国的政治、经济、历史传统、文化、宗教信仰等诸多因素的差异,导致古代东西方法律具有不同特色,不同点是:
1、东方奴隶制国家长时期保留土地公有制形式和原始公社的大量残余,致使东方奴隶制法的发展速度比较缓慢,特别是初期更为明显。加上多数亚非国家盛行家庭奴隶制,以致它们的法律远未能达到古希腊和古罗马中后期那样发达的水平。
2、古代亚非国家多数采取君主****制度,因此不可避免地带有浓厚的****主义色彩;而西方奴隶制国家多采用民主共和制和贵族共和制,所以法也不同程度地具有某些民主因素。
3、古代东方各国的法一般宣布为“神”所授予,披着“神意”的外衣,神的意志就是法律,其立法指导思想是神权主义的。而西方奴隶制国家则不同,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其立法指导思想往往表现为正义法律观或自然法律观。
五、古代东西方法律的共同特征:
1、法的最初形式均是习惯法,后来经过一个时期逐步过渡到成文法或编纂成文法典。
2、法的内容既反映奴隶主与奴隶两大阶级的根本对立,又调整着自由民内部的关系。
3、从不同角度极力维护奴隶主对生产资料及其他财产的私有制。
4、均脱胎于原始社会,其发展初期程度不同地保留原始公社的残余。
奴隶制国家和法存在了很长时期。埃及持续了3000年,公元前524年被波斯所灭。希腊始终未能成为统一的国家,各自结成“同盟”,最后被马其顿人侵占,前2世纪中叶,马其顿王国和希腊成为罗马的一个省。罗马从王政时代后期开始,经历共和国和帝国两个时期,持续了1000年以上,它承袭发展了古亚非国家和希腊的成果,对欧洲各国有很大影响,西欧封建制国家和法的历史就是在西罗马帝国崩溃的基础上开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