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的性质是指中央银行是利用货币信用杠杆,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监管的特殊的金融机构。中央银行的性质是由其业务活动的特点和所能发挥的作用决定的。
从中央银行业务活动的特点看,它是特殊的金融机构。一方面,中央银行的主要业务活动同样具有银行固有的办理“荐、贷、汇”业务的特征;另一方面,它的业务活动又与普通金融机构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其业务对象不是一般的工商客户和居民个人,而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并且其经营目的不是为了盈利而是为了实现整个社会经济的某些目标。从中央银行发挥的作用看,它是保障金融稳健运行、调控宏观经济的国家行政机构。中央银行通过国家特殊授权,承担着监督管理普通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重要使命。同时,由于中央银行处于整个社会资金运动的中心环节,是国民经济运行的枢纽,是货币供给的提供老和信用活动的调节者,因此,中央银行又是宏观经济运行的调控中心。同时,随着国家对金融和经济实施干预或调控的加强,中央银行的国家机关性质也趋于强化。
中央银行的职能是中央银行性质的具体体现或细化,按中央银行承担的任务来划分,中央银行的职能可分为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和银行的银行。
一、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
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是指国家赋予中央银行集中与垄断货币发行的特权,是国家唯一的货币发行机构,这是中央银行发挥其全部职能的基础。在信用货币流通情况下,中央银行凭借国家授权以国家信用为基础而成为垄断的货币发行机构。中央银行要根据一定时期内的经济发展需要以及物价水平等诸多因素,制定与实施货币政策,运用多种手段有效调控货币供应量,保持货币供应量与客观需要量的相对平衡,实现货币币值的基本稳定。货币是中央银行的重要资金来源,也为中央银行调节金融活动和全社会货币、信用总量、促进经济增长提供了资金力量。因此,具有“发行的银行”这一基本职能是中央银行实施金融宏观调控的充分与必要条件。
二、中央银行是政府的银行
中央银行是政府的银行是指:(1)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2)中央银行代表国家政府参与国际金融事务与活动;(3)中央银行为政府代理国库,提供各种金融服务。这一职能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得到具体体现:
1、代理国库。为政府开立帐户,经办政府的财政瞀收支划拨与清算业务,执行国库出纳职能,并代理政府发行公债和还本付息事宜。
2、为政府融通资金,提供信贷支持。其方式主要有两种:(1)直接向政府提供贷款或透支;(3)购买政府债券。
3、为国家持有和经营管理包括外汇、黄金和其他资产形式的国际储备。
4、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达到稳定市值和物价,促进经济增长等目的。
5、代表国家政府参加国际金融组织和各项国际金融活动。
三、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
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的业务对象是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及特定的政府部门,中央银行与其业务对象之间的业务往来仍具有银行固有业务的特点,中央银行为金融机构提供支持服务,同时也是它们的管理者,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集中存款准备金。为了保证商业银行和其他存款机构的支付和清偿能力及运营安全,从而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有关金融机构必须要按存款的一定比例向中央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
2、充当金融机构的"最后贷款人。"最后贷款人指在商业银行发生资金困难而无法从其他银行或金融市场筹措时,向中央银行融资是最后的办法,否则便会发生困难银行的破产倒闭。
3、组织参与和管理全国的清算。各金融机构之间的清算通过其在中央银行的存款账户进行转账、轧差,直接增减其存款金融便可完成。这一方面加速了资金周转,提高了清算效率,另一方面为中央银行加强金融监管和分析金融流量提供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