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农业保险
第一节农业保险及其分类
农业保险的显著特征:
1、农业再生产是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有机结合的过程。
2、农业再生产受自然条件影响最大。
3、农业再生产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和地域性。
4、农业再生产具有周期长和不稳定的特点。
农业风险是指人们在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遭受损失的不确定性事件。
农业风险的几大类:
1、自然灾害。
2、意外事故。
3、生物灾害。
4、社会风险。
农业风险的基本特征:
1、在各类风险中,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危害最大。
2、在各个农业生产子部门中,风险又具有特殊性。
3、风险发生的时间越临近农业生产收获期,危害越大。
4、农业风险中某些自然风险发生具有规律性,为防御此类农业风险提供了可能性。
农业保险是由保险企业集合众多农业生产单位或个人,合理计收损失分摊金,建立共同基金,对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致的经济损失提供资金补偿的一种互助合作制度。
农业保险的作用:
1、开展农业保险,有利于农业在后迅速恢复生产能力,保障农业生产的持续稳定发展。
2、提高农业防灾能力,增强农业发展的后劲。
3、鼓励农业生产增加科技、资金等其他生产要素投入,促进农业向现代化方向发展。
4、保障农民经济利益,安定农民生活。
农业保险的分类: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
第二节 种植业保险
一、生长期农作物保险
保险标的为处于生长期的广义上的农作物,主要有三类:1、粮食作物2、经济作物3、经济作物。
保险责任:1、单一责任2、综合责任。
保额确定:保本法和保量法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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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获期农作物保险
是以开始收割(采摘)起到完成初级加工进入仓库之前这段时间的农作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保险标的主要分为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
保险责任:1、单项责任2、综合责任。
保额确定:保额=测定的当年平均亩产量*国家收购牌价*承保的种植亩数
三、森林保险
保险标的:凡是生长着各种森林(必须是以亩或株为单位)、砍伐后尚未集中存放的原木,以及竹林等均可作为森林保险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1、火灾2、病虫害3、风灾4、雪冻5、洪水。
保额确定:
1、按蓄积量确定保险额。
2、按成本确定保险额。
3、造林费定额保险额。
四、经济林、苗圃、园林保险
标的:凡是生长着各种经济林种,以及这些林种所生长的具有经济实用价值的果、叶、花、汁、皮等林副产品,可供观赏和美化环境的珍奇名贵树木以及盆景树苗等都可以作为经济林保险的保险标的。
责任:火灾、风灾、雪冻、洪水、病虫害、暴雨、寒潮及冻雹等。
保额确定:
1、按经济林基本收获确定保额。即按被保险人的经济林平均收获量的40%-60%确定保额。
2、按收获量或经济林本身价值分成保险额。即根据经济林的价值和平均收获量的价值,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按照二八至四六的幅度分别承担责任。
第三节 养殖业保险
一、牲畜保险
保险标的:
1、役用畜2、乳用畜3、肉用畜4、种用畜
保险责任:
1、疾病。
2、自然灾害。
3、意外事故。
牲畜保险保险金额的确定
1、根据国营、集体农牧场等单位的帐面价值确定保额。
2、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根据畜龄、饲养条件和牲畜的健康状况逐头协商评定保额。
3、保险公司根据市场价格和畜龄,分档次规定保额。
在确定保险金额时,应采取低保额的做法,因为我国几年来的实践说明,高保额有很大的弊端。所谓高保额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按牲畜的实际价值承保,另一种是评定价值超过了牲畜的实际价值。高保额的弊端有二:
1、由于采取高保额承保,是一些参加牲畜保险的农民错误认为,养牲畜不如死牲畜核算,因而对所保牲畜过渡使役,,或有病不治,不精心饲养,造成保险牲畜大量死亡。
2、高保额必然引起高收费,给投保人交纳保费造成一定困难。
牲畜保险赔偿处理的方式:
1、按单位账面价值投保的牲畜,按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赔付。
2、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协商确定保额的牲畜,按承保时的保额扣除残值后赔付。
3、按定额投保的牲畜,根据被保险人投保时选定的档次,给予定额赔付,不扣残值。
二、家畜保险
保险标的:1、猪2、羊3、兔
保险责任:1、各种自然灾害。
2、各种意外事故。
3、各种疫病和疾病。
4、家畜由于难产、阉割而造成的死亡和由于发生传染病,政府命令捕杀掩埋的也列为保险责任。
三、家禽保险
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1、自然灾害
2、意外事故
3、家禽自身的生理疾病。
四、水产养殖保险
保险标的:是商品性养殖的各种水产品。
保险责任:1、死亡责任2、流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