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自考《涉外警务概论》章节复习(八、九章)
第八章 涉外刑事管辖
从狭义上讲,管辖,是指公安机关内部在立案范围上的权限划分。从广义上讲,管辖是指公安、检查机关、人民法院之间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职权划分。从最广义上来说,是指一国政府对涉外犯罪所拥有的起诉和惩罚的权利。
涉外刑事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涉外犯罪所拥有的起诉和惩罚的权利。
涉外刑事管辖权的作用:1、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2、有利于打击国际犯罪和跨国犯罪;
3、有利于履行国际义务;
4、有利于推进国际合作。
国内法中的涉外刑事管辖权:立案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
国际法中的刑事管辖权:领土管辖权;国籍管辖权;保护管辖权;普遍管辖权。
各国立法机关授予本国司法机关刑事管辖的域外效力也日益明显并逐步扩展:首先,从国籍管辖原则发展为被告人国籍原则和受害人国籍原则;
其次,从领域管辖原则发展为主管领土管辖和客观领土管辖;
再次,沿海国又将本国的刑事管辖权扩展到毗连区;
最后,各国对刑事管辖的拓展达到了更加广泛的空间。
第九章 涉外刑事案件处置
涉外刑事案件,是指由我国司法机关处置的具有涉外因素案件。
涉外因素在这里包括四个层次的含义:一是涉及外国,二是中国域外,三是设计国际法,四是涉及国际合作。
狭义的涉外刑事案件,是指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及外国或外国人的刑事犯罪案件。
广义的涉外刑事案件,是指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及外国或外国人有关的刑事犯罪案件,在我国境外发生的与中国或中国公民有关的刑事犯罪案件,以及国际条约和国际合作的刑事犯罪案件。
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涉外刑事犯罪案件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形:1、违法主体为外国人的刑事案件;
2、侵害对象为外国人的刑事案件;
3、发展行为地或犯罪结果地在中国境内的案件;
4、外国人在本国犯罪后潜逃到我国的案件;
5、中国公民在外国犯罪后逃回到我国的案件。
发生在中国领域外的涉外刑事案件,其表现形态主要有以下四种:1、外国人犯罪案件;
2、中国公民触及我国法律的案件;
3、中国公民触及刑律后逃往国外的案件;
4、中国公民在外国触犯所在国法律的案件。
涉外刑事案件的类别:1、域外犯罪型;2、域内犯罪型;3、跨国犯罪型;4、国际犯罪型;5、有组织犯罪型;6、特殊犯罪型。
涉外刑事案件的处置程序:一、一般处置程序
1、案件受理;2、现场勘验;3、强制措施。
二、特殊处置程序
首先外国人在涉外刑事诉讼中人身权的确定和法律保障问题,已成为我国面临的重要司法实践问题之一;
其次,特殊处置程序的内容,不仅涉及外国人的人身权和诉讼权,而且还涉及外国国家的外交保护权;
再次,特殊程序设定的实质在于尊重有关国家的外交领事人员对其本国公民提供外交保护的原则,并且为他们能够正确行使这项权利提高必要的便利。
特殊处置程序的特征:1、属地管辖与属人管辖的双重性;2、国际法和国内法规定的同一性;3、司法程序和外交程序的交叉性。
特殊处置程序适用的原则:一是以条约规定为准;二是以国际公约为准;三是以国际惯例为准。
所谓探视权,是指一国政府的领事官员为了维护处于羁押状态中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而行使的探望问候的权利。
暂缓出境,是指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在涉外刑事案件处置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出境行为实施限制的一种强制手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查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人民法院同志为了结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3、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的。
口岸控制措施,是指设置在对外开放口岸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联合出入境检查的形式,查缉、堵截各种违法犯罪人员。
从执法实践来看,口岸控制的程序主要有两个:一是发出通知,即交控程序;二是实施通知,即查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