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案例:2013年9月12日,熊华博为帮谢峻勒任法定代表人的万金公司偿还一笔银行到期贷款,从山水公司借走一张6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熊华博向山水公司出具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山水公司现金560万元,期限6个月,利息2分。2013年8月27日,中杰公司签发一份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为中杰公司,收款人为万银公司,金额为500万元,到期日为2014年2月27日。万银公司系谢峻勤之子开办。因熊华博曾以山水公司汇票代万金公司偿还银行贷款,谢峻勒指示万银公司将此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山水公司,将该票交给熊华博。2013年9月底,熊华博将此汇票交付山水公司以抵偿前述借款。2014年2月25日,山水公司委托银行收取票款,2014年3月4日,中杰公司开户行以企业账户无余额为由拒付。
2014年6月20日,法院对中杰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过程中,李海明出具《担保承诺函》,承诺以其本人在某银行某账户中存款500万元为中杰公司提供担保,申请法院停止对中杰公司财产保全。同时,李海明在该函中承诺:待纠纷解决后,本人自愿以本账户冻结存款代替中杰公司偿还债务。经山水公司同意,原审法院冻结李海明于某银行某账户中的存款4003563.22元,未对中杰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山水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中杰公司向山水公司支付票据金额500万元,承担利息;熊华博、谢峻勤作为前手对中杰公司的付款行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海明对中杰公司的债务在5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问题:
(1)中杰公司以该汇票签发无真实交易关系为由主张汇票无效。是否支持?为什么?
(2)山水公司对熊华博、谢峻勤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为什么?
(3)李海明是否构成票据保证人?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