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自考婚姻家庭法(一)非选择部分练习题6
一、名词解释题
1.禁婚亲
2.“三从四德”
3.继父母继子女
4.对偶婚
5.无夫权婚姻
二、简答题
1.简述离婚时一方向另一方请求经济补偿应符合的条件。
2.以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为姻亲,应当加以哪些限制性的解释?
三、论述题
3.论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修改和补充。
四、案例分析题
1.丁晓的父母于1989年离婚,6岁的丁晓由母亲直接抚养,父亲每月给付抚育费50元。1993年,父亲再婚,婚后又生育了一个孩子。自1994年起父亲以经济困难为由不再给付抚育费。丁晓靠着母亲少量的工资支持读完了中学。这期间母亲曾多次向丁晓的父亲索要抚育费,丁父只是在过春节时象征性地给了100元。2002年,丁晓考上了一所大学,父母再次为他的学杂费产生分歧,最终还是母亲将她的养老金存折抵押后借钱勉强给丁晓交齐了几千元的学杂费。为了节省开支,丁晓没有住学校的宿舍,母亲的住房又离学校太远,所以只能住在父亲1997年以来承租的单位的一间公房里(此房离学校很近,父亲一家则住在自购的商品房里),然而父亲竟将房间防盗门的锁换掉,不让儿子进门。从此丁晓居无定所。父亲认为,丁晓已满18周岁,不仅拒绝支付他的抚育费,还将他扫地出门。对于父亲的无情做法,丁晓万般无奈之下将其告上法庭。丁晓提出以下几项请求:第一,父亲应给付其自1994年以来拖欠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第二,父亲应给付其上大学期间所需费用的1/2;第三,允许其居住父亲承租的单位的公房。
问:法院对丁晓提出的三项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回答问题时请简述理由)
2.王泳(男)是外企职员;李琳(女)是大学讲师;双方于1992年结婚。婚后租房居住,全部家具和家用电器由王泳在筹办婚事时购买。
王泳和李琳的事业发展顺利,李琳为了及早晋升副教授,拼命工作,不愿意生孩子,而王泳认为李琳过于要强,缺乏母性,双方常为生不生孩子的问题闹矛盾,渐渐地王泳对李琳失去了耐心。2000年1月,王泳向李琳提出分手,遭到李琳拒绝。自此以后双方分居,王泳借住在朋友家里。这期间王泳有了女朋友并与女朋友同居。2001年5月,王泳以自己和女朋友的名义共同购置了一套三居室的房屋。2002年6月王泳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琳离婚。经法院调解,李琳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等问题上与王泳有下列争议:
王泳认为家具和家用电器是自己婚前购买的,应归他本人所有;李琳认为家具和家用电器婚后双方共同使用已超过4年,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王泳认为上述三居室房屋是在与李琳分居后由自己和女朋友购买的,与李琳无关;李琳认为这套三居室房屋的价款的2/3,是王泳以夫妻的共同存款给付的,该房产的2/3应属于王、李的共同财产。并举证证明王泳出资占房屋价款的2/3,其同居女友出资仅占1/3。王泳还提出,李琳有一项科研成果专利正在办理转让,估计可得转让费20万元,自己有权分得一部分。李琳还提出,由于王泳与女朋友同居才导致离婚,王泳对离婚有过错,自己并无过错,故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家具和家用电器是不是王泳的个人财产?
(2)案内房屋的2/3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3)对王泳提出的分割专利转让费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4)对李琳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