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自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模拟试题五答案-4
三、文字题(共 10 题,共 50 分)
21、【考点】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
答案:无附款行政行为是指其效力不附有条件限制的行政行为,即行政主体作出相应行政行为不附加其他条件,相应行政行为只要符合法定标准和要求即生效,并且相应行政行为在延续过程中,只要行政相对人不违反法定标准、要求,该行政行为即一直有效而不终止其效力。
22、【考点】行政系统内部监督的概念
答案: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对一般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关对公务人员(包括公务员、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施行的法制监督。
23、【主考点】广义的行政给付
【副考点】狭义的行政给付
答案: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24、【考点】行政复议机关的概念
答案:行政复议机关是指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 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査,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25、【考点】行政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答案:行政合同,也称行政契约,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与其他行政 主体之间或者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26、【考点】人事管理关系
答案: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主要包括下述内容:
(1)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 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
(2)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或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3) 除民族自治地方外,公务员担任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
27、【考点】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
答案:说明理由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时,要说明作出该决定 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制度。其作用主要在于:
(1) 促使行政机关对自己作出的决定作充分的考虑,使自己的决定有充分根据。
(2) 使相对人对行政决定的内容有充分的了解,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违法、不当的行政决定对其合法权益的侵害。
28、【考点】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答案:不得采用为定案根据:
(1) 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2) 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3) 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程序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
29、【考点】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答案:不发生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情形有:
(1)法人或其他组织被行政机关吊销许可证或执照,但该法人或组织仍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赔偿请求,不发生请求权转移问题。(2)法人或其他组织破产,也不发生赔偿请求权转 移问题。破产程序尚未终结时,破产企业仍有权就此前的行政侵权损害取得国家赔偿。
(3)法人或其他组织被主管行政机关决定撤销,也不发生赔偿请求权转移问题。
30、【主考点】依法行政
【副考点 1】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
【副考点 2】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答案:行政法治原则的主要要求包括下述诸项: 一、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的基本涵义是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拘束。有的学者将依法行 政分解为三项具体要求: 1、法律创制。 2、法律优越。 3、法律保留。
二、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
在现代社会,政府行为中自由裁量的比重增加不仅有其必然性,而且有其必要性,但是自由 裁量权也最易于滥用,导致对国家、社会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因 此,对自由裁量权必须加以控制。根据许多法治国家的经验,对政府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包括事前控制和事后控制。事前控制主要指授权控制和程序控制,事后控制主要为行政复议 和司法审查。
三、政府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作为一个法治政府,它应该带头守法,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如果其行为违法越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则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其行为造成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则应依法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对违法行为是否承担
法律责任,是区别法治政府和专制政府的一个重要标志。 四、保护人权,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法治的这一要求与前三项要求是一致的,并且以前三项要求为前提条件。依法行政是对人权 的正面保障;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是对人权的反面保障;政府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是对人权的事后保障,即人权已受到侵犯后对受害者的补救,相对来说,依法行政和控制滥 用自由裁量权主要是对人权的事前保障。
五、除了上述要求外,法治原则在人权保障方面通常还要求政府做到下述三点:
1、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人格,这不仅限于遵守法的明文规定,不对相对人实施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
2、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自由,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 信仰自由以及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非出于国家和社会 公共利益的特别需要,不得限制公民的自由。即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 益特别需要,其限制也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3、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政治权利,主要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担任国家公职权、参与国家管理权、对国家机关及其政府官员监督权、申诉控告检举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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