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自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模拟试题四答案-4
三、文字题(共 10 题,共 50 分)
21、【考点】诉讼代表人
答案:诉讼代表人指在原告人数众多的情况下,由一人或数人作为代表进行诉讼,其他原告 则可不参加诉讼,但人民法院的判决及于全体原告,代表全体原告进行诉讼的当事人称为诉 讼代表人。
22、【考点】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答案: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除非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即假定其合 法有效,任何机关、组织、个人,未经法定程序,均不得否定其法律效力。
23、【考点】行政命令的概念
答案: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是 行政行为的一种形式。
24、【考点】行政法规
答案: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宪法或法律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作为行政法的渊源, 调整着国家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广泛的行政社会关系。
25、【考点】行政诉讼证据保全的概念
答案:行政诉讼证据保全,是指行政诉讼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人民法院应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采取保护性措施的制度。
26、【考点】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概念
答案:概念: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保证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当事人的 义务得以履行的程序。没有行政处罚的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就没有任何意义,只有确保行政 处罚决定的内容得以实现,才能够确保整个国家社会生活有序发展。
原则:1、申诉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2、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的原则。
27、【主考点】没收财物侵犯财产权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行政赔偿
【副考点 1】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
【副考点 2】摊派费用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
答案:(1)对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侵犯财产权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行政赔偿。
(2)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
(3) 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
(4)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28、【考点】行政补偿的适用范围
答案:(1)政府采取的社会、经济措施,造成个别或一部分人特定损失的,国家应予补偿。
(2) 国家合法采取的强制性行为。(3)公务合作者遭受损害,国家应予补偿。(4)因无过错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害,国家应承担补偿责任。(5)其他间接行为所致损害。
29、【主考点】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
【副考点 1】行政执法行为公开
【副考点 2】情报公开
答案:公开原则的基本涵义是:政府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行政法规、 规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机关作出的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依法公布,让相对人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行政会议、会议决议、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应允许新闻媒介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它的主要要求是:(1)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2)行政执法行为公开。(3)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4)行政信息、 情报公开。
30、【主考点】依法强制执行的原则
【副考点 1】公正的原则
【副考点 2】行政强制与预防相结合的原则
答案:(1)行政强制法定原则:行政强制法定原则,要求行政强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既要有法律、法规的根据,又要有相应的行为规范,根据法律、法规所设定的 程序来实施。但是,行政强制法定原则在不同的行政强制领域表现为不同的内容。(2)行政 强制公开、公正的原则:行政强制公开的原则,目的在于将行政强制的依据、标准、范围和 程序等予以公开,便于当事人和有关个人、组织知晓,便于当事人参与意见和进行监督,实 现行政强制公正的目的。公正是包括行政强制在内的任何行政活动所追求的目标,是现代行 政的价值归宿。坚持行政强制公正的原则,要求行政强制主体必须遵循公正的法律程序,建 立客观、科学、合理的行政强制机制,在综合考虑多方利益的基础上实施行政强制。
(3) 行政强制与预防相结合的原则:在日常的行政活动中,应加强调查研究,分析预测, 堵塞或减少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防止和减少危及社会和公共利益的严重事态发生,在 个人和组织协助的基础上广泛而充分地收集资料和信息。因此,必须坚持行政强制与预防相结合的原则,将有关法制宣传和预防教育作为行政主体日常工作的基本内容来定位,尽量避 免或减少行政强制手段的运用。
(4) 行政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是我国政府长期以来坚持的原则。教育相对人自觉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为行政目的的实现提供便利,应该是有关行政强制主体日常工作中的一项义务和职责。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必须告诫当事 人,通过说服教育工作,赋予当事人依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机会。在进行强制调查的过程 中,更应该及时而充分地说服当事人自觉协助。
(5) 行政强制比例原则和适当原则:行政强制执行的标的既可以是物和行为,又可以是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故稍有差错,就会导致对相对人权益的严重侵害。所以,行政强制执行
必须准确,证据确凿,执行手段合理、公平、适当,以取得最佳社会效果。
(6) 行政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查封、扣押财产时,或者在强制迁出房屋、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强制退出土地时,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应该赋予被执行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必要时,也可 组织一定范围内的听证。如果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是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应交有关单 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不能贱价作卖。
(7) 行政强制效率原则:行政强制执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不得逾期;当法律、法规没有就时限作出规定时,执行机关应该在不使相对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强制执行标的 物或不使其拒不履行的行为发展成为违法犯罪行为的适当期限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8) 行政强制协助执行的原则:在行政强制执行中,若执行标的物不由被执行人占有或持有,而由案外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占有、持有或者保存时,执行机关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 个人协助执行,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有义务按照通知精神协助执行。如果有义务协助执行的有 关单位或者个人,在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无故推托、拒绝或者妨碍执行,将被依法追究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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