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考院校,各市、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
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教改[2016]3号)精神,为保证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规范、有序,进一步提升自学考试质量,省教育考试院组织有关专家对我省非学历证书与自学考试相关课程学分互认及免考工作进行阶段性论证。经研究,我委决定采纳专家论证意见,对非学历证书与自学考试相关课程学分互认及免考办法进行调整。现将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自本文印发之日起,除福建省教育考试院承担的非学历证书考试项目外,停止实施其他各类非学历证书与自学考试相关课程学分互认及免考的工作。
二、本文印发之前,所有已在我省注册的自学考试考生按照原有相关课程学分互认及免考办法进行过渡,过渡期截至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