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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内蒙古成人自考考生违规情节及拟处理决定

2020-08-12 08:41:42  来源:中国教育在线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九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参加我区2020年8月自学考试期间认定的违规考生准考证号、违规事实以及相应的处理依据和拟处理决定公告如下,下列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自本公告之日起3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届时,我中心将依法依规作出正式处理决定。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联系电话:0471-3261805   传 真:0471-3261714-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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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
       名称
考试
       科目
准考
       证号
考试
       时间
违规
       事实
违规事实对应条款处理
       依据
拟处理意见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中学铁路运输收入管理0303102004728月1日夹带与考试有关资料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中学铁路运输收入管理0802091020498月1日夹带与考试有关资料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中学公共政策0203092006838月1日 夹带与考试有关资料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中学公共政策0303102001478月1日 夹带与考试有关资料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中学教育统计与测量1001072034428月1日夹带与考试有关资料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中学内科护理学(二)0104082095048月1日夹带于考试有关资料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中学市政学0801041404788月1日夹带与考试有关资料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中学政治经济学(财经类)0101042000058月1日抄袭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中学线性代数(经管类)0303091012088月1日携带手机进入考场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第六条第四款,第九条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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