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树立科学严谨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向我校申请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情形之一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在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中要及时了解进展情况并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的真实性、可靠性以及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并给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对不符合要求的论文不予推荐参加论文盲审和答辩。
第六条各二级培养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质量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可依相关程序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校可依法依规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
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学校将向社会公布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并通过“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平台”报教育部备案。
第八条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我校在读学生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我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学校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导师资格,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二级培养单位管理混乱,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学生达三人次以上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核减其相应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并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二级培养单位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工作,对涉嫌作假的学位论文,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在发现学位论文存在涉嫌作假行为后,先由当事人所在学科点或培养单位进行初步认定,再交由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按《广东商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和《广东商学院学术道德委员会工作条例》(粤商院〔2009〕115号)开展独立调查,必要时可聘请校外专家参与调查认定工作。学术道德委员会在做出调查结论之前,应听取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和证据,应当予以核实。
(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术道德委员会的调查结果、认定结论进行审查确认,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对于非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权限范围的事项,提出相应处理建议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调查、处理工作的相关人员与当事人有特殊利益关系的,调查及处理期间应予回避。
第十二条处理决定书应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无法直接送达本人的,采用校内公告送达的方式,自公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即视为送达。
第十三条当事人因对作假行为认定结论有异议而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对认定结论进行复核,如当事人对复核结论仍然不服,可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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