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考生应当在转入地取得一门或者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并取得转入地考籍后,再办理转出手续。
(2)考生在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或者延迟毕业期间,不得转出。
(3)已经取得某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只能在原报考地省级考办办理毕业手续,不得转出。
(4)免考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不得转出。未通过理论课程考核的,其对应的实践环节考核成绩不得转出。毕业论文成绩不得转出。
(5)考生办理转入手续未满一年的,不得转出。
(6)考生办理毕业申请后,课程成绩不得转出。
(7)考生有证在报考的课程的,在课程成绩发布前不得转出。
(8)考生当次办理多个专业的省际转考手续时,只能转往同一转入地。
(9)2016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理论课程成绩无笔迹信息的不得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