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先付款,乙后发货。付款期限届满前,甲有确切证据证明乙有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便中止付款并及时通知乙。甲行使的权利是( )。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先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先诉抗辩权
答案:
C
解析:
不安抗辩权指的是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订约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可以中止自己履行的权利。 本题考查的是四种常见抗辩权的区分,考生在记忆时只需抓住债务的履行顺序,便不难区分: 甲乙之间,约定甲先履行则甲可能行使的抗辩权为C选项的不安抗辩权; 甲乙之间,约定乙先履行则甲可能行使的抗辩权为B选项的先履行抗辩权; 甲乙之间,约定甲乙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同时履行,则甲可能行使的抗辩权为A选项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至于D选项中的先诉抗辩权则仅发生在一般保证债务中。